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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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示范性 农民 合作 经济 组织 认定 监测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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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工作,提升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第四条 市级示范组织认定和监测采取逐级申报、审核与监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第二章 申
2、报第五条 市级示范组织的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过管理系统申报审核,原则上应是县级规范化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组织活动正常。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制定章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2.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1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社5个以上;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渔业类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6名以上;带动若干农户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二)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处理规范。3.有
3、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4.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成员账户,实现盈余返还。并将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三)经营实力较强,带动增收明显。5.年经营服务收入在15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的评比条件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申报条件的80%。同时,在评审时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平衡。(四)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6.建立完善的生产
4、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7.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8.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9.一般应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五)公示信用信息,社会声誉良好。1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1.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六)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1.民宿、电商、来料加工、农(侨、渔)
5、家乐、农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合作社(联合社),由村集体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2.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两项以上,并在有效期内。3.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4.完成数字化改造,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的农民合作社。5.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建设的农民合作社。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组织的农业专业行业协会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社会团体年检合格。有规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档案、台账齐全。2.会员数50名以上,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
6、以上。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统一服务率达到60%以上。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活动经费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法、合理。4.积极探索实践生产统一、产销对接、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5.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两区”建设相结合,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或行业代表性。会员满意度高,社会声誉良好。第七条 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认定市示范组织的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业专业行业协会只需提供其中的第1、3、4、5、7、11项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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