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规范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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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 幸福 老年 食堂 规范化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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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长效运营能力,不断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是指为本县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日常现场用餐、送餐、配餐等服务,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规定的场所。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的建设主体为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重点保障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老年人和60周岁及以上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第三条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以“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为宗旨
2、,突出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公益性,满足部分老人刚性需求,解决子女后顾之忧。第四条提升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运营能力,逐步将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打造为邻里相助、情感交流、爱心奉献、敬老孝老、和谐治理的平台。第二章 分类管理第五条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及村(居)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合适的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等服务。老年食堂应根据村(居)大多数老年人需求和意见予以合理设置,切实解决老年人“吃饭难”的现实问题。第六条 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在保障辖区符合条件老年人用餐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略高于成本价的标准面向公众开放,适当增加食堂运营收入。第三章 资金补助第七条城乡幸福之家建设按“四助
3、五有”(助餐、助安、助医、助娱,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队伍、有制度)标准建设,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条件困难的地方不少于100平方米,不限于单一场所,可综合利用各种场所和设施。互助点根据开展的服务内容设置。乡镇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第八条验收程序:1.村(居)委会申请。城乡幸福之家建成后,村(居)委会填写城乡幸福之家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2.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后填报城乡幸福之家项目建设验收汇总表(附件2),盖章上报县民政局。3.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进
4、行实地核查。审批同意后,下拨县级承担的资金。第九条 对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实行建设补助,建设补助必须在连续运营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并提交城乡幸福之家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具体标准:1.乡镇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县级补助建设资金10万元。2.每个行政村新建成一个具备“四助五有”功能的中心幸福之家,县级补助建设资金5万元。3.利用闲置房屋或原有的幸福院进行改建的幸福之家,县级补助建设资金2万元,一个行政村只能设立一个中心幸福之家。4.助餐点县级补助建设资金5千元,第十条对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实行运营补助,运营补助主要是用于服务人员(炊事员)工资补贴。以行政村(居)为单位,按助餐人员多少计补(60周岁
5、以下的用餐人员不列入计补范围),用餐人员10人以下的每月每人补助120元,10-14人每月补助1200元,1519人的每月补助1500元,2024人的每月补助1800元,25-30人每月补助2400元,用餐人员3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营补助依照协议进行补助。第十一条对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用餐老人实行助餐补助。补助对象是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老年人和60周岁及以上优抚对象、特困人员。按照城市每人每月550元、农村每人每月400元的助餐标准,坚持助餐补助对象和政府各承担50的原则,政府对助餐补助对象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75元和200元。第十
6、二条对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的用餐人数实行分段计算。用餐人员每月实际用餐天数在20天(含)以上的按1个月计算;11-19天按半个月计算;10天(含)以下的人员合并计算。第十三条根据用餐人员身份、缴费凭据和用餐人数计算办法,核定运营补助和助餐补助。补助资金拨付程序:1.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老年食堂于每月月底前两天如实向乡镇上报当月的幸福之家用餐人员登记表和统计表,乡镇根据老年食堂用餐人员缴费凭证和挂在墙上用餐登记表的用餐人数等佐证,认真审核老年食堂上报的幸福之家用餐人员登记表和统计表,并填报城乡幸福之家运营补助申报表(附件3),盖章签字后,及时上报到县民政局。2.县级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
7、上报的幸福之家用餐人员登记表和统计表和城乡幸福之家运营补助申报表(附件3)审核汇总后,于次月的10日前将县级承担的资金拨付到乡镇财务核算中心。3.村级请拔。村(居)委会凭城乡幸福之家运营补贴村级报账表(附件4)向乡镇财务核算中心报账。第四章 食堂管理第十四条老年食堂收费标准一般按食材成本价核定,每天提供早、中、晚3餐,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第十五条 老年食堂按照有偿、低偿的原则提供助餐等服务,需要提供送餐服务的,按合适的价格收取送餐费,每人次送餐费用控制在2元以内。第十六条老年食堂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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