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训练、竞技、群体比赛资金管控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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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体育 训练 竞技 群体 比赛 资金 举措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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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体育训练、竞技、群体比赛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我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局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129号);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体人字19*314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25号);陕财办教200169号、榆政办发201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体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体育比赛项目。第三条
2、本办法所涉及的运动会是指*省全运会体育社团、少儿运动会及其年度赛;*市全运会及其年度赛;本区组织的各类竞技群体赛事;体育训练、培训、学习、考察、观摩、会议及其他。第四条区体育中心举办、参加各类赛事活动各单位、部门积极组队参与配合,各单位、部门参加区内各类赛事活动,购置参赛人员服装每人每次不超 1200元。加快全区体育事业全面发展。第五条区体育中心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经费有区政府和区财政局每年纳入财政预算120万元,如预算外向区政府和区财政局申请,有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给拨付。各类体育活动经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挪用,有区体育中心支配。第六条所需经费需在年初预算中向财政部门审报,如财政没有预算
3、上应在每次赛事前一个月向区政府、区财政局申请。区政府、区财政局给于拨付。每次赛事结束后,报账时应提供当次比赛文件、项目人员名单、秩序册、获奖证书复印件方可报账。第七条中、省、市拨付体育彩票公益金,有区政府和区财政局拨付区体育中心使用,区体育中心用于各类赛事、场地建设、维修。第八条授奖条件为在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决赛名次,创(破)纪录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以及选拔、培养并向上级训练单位输送了人才的教练员。第二章补助办法第九条组织本区级三大球(篮、排、足)比赛时,外聘的场上执行裁判以劳务形式支付报酬,每执裁一场不超 300元;计时台裁判及工作人员每人每个比赛日不超 200元;其它项目比赛(田径、乒乓球、羽毛
4、球、游泳等各项目活动)的裁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每人每个比赛日不超 200元,裁判人员及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标志性服装不超 200元。外聘裁判员住宿标准不超220元,伙食标准不超60元,差旅费按照票据规定报销,区内人员不安排食宿。第十条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根据比赛需要,运动队训练教练员的以劳务形式支付报酬,日常训练每人每天不超 100元,寒、暑假或赛前集中训练(不超30天,一天两训)每人每天不超 150元。第十一条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 运动员日常训练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 50元;寒、暑假或赛前集中训练期间(不超30天;一天两训),运动员的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 60 元(含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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