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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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互联网 医疗 服务 医保 支付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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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医疗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的医疗服务或经政府部门批准新增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是指州内依法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机构
2、申请签约、价格和医保支付、医保联网结算、协议管理、审核结算、基金监管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受理、评估、签约、待遇审核、结算支付、考核、巡查监管等工作。第二章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第四条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政策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互联网
3、医院按照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第五条 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州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报省医疗保障局审核后确定。第六条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应属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第七条 不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
4、形。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第八条 价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外、境外提供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特需医疗要求控制规模,实行市场调节价;授权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
5、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依法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将制定的项目价格文件报同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 明确不同服务特点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公立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第三章 “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
6、付政策第十条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支付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已经制定价格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线上线下公平支付的原则确定支付政策,线下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则线上也可纳入;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严格按照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价格,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不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可由个人账户支付。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最高限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实际收费低于最高限价的,以实际价格支付;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实际收费超过最高限价的部分,可由个人账户支付。第
7、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应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在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发展和医保支付能力提升的基础上,稳步拓展服务范围。符合州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特殊病、慢性病保障范围按照州特慢病门诊病种范围执行。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本统筹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医保目录内药品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诊察费按照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提供药品配
8、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第四章 医保协议管理第十四条 在州行政辖区内具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第十五条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二)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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