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域公用品牌冬枣品牌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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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保护 区域 公用 品牌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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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区域公用品牌冬枣品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冬枣”产业全链条管理,确保“*冬枣”产品品质与特色,维护和提升“*冬枣”市场信誉度和影响力,有效保护“*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冬枣”是指:以“*”地名命名,在*县域范围内按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生产的冬枣。本办法所称“*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是指我县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志的特有名称专用标识。第三条“*冬枣”区域
2、公用品牌的保护遵循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代表性。第四条凡在本县县域范围内从事“*冬枣”生产、贮藏、包装、销售及其相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为“*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林业、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冬枣协会等组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在*冬枣百亿级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工作专班,成立*冬枣质量安全与品牌监管联合执法队(下称*冬枣联合执法队)。“*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
3、管理工作专班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负责受理企业等市场主体使用“*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查批准;(三)负责监督管理“*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四)负责“*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技术文件;(五)通报有关“*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工作动态。*冬枣联合执法队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查处生产销售高毒禁用农药、“三无”农药化肥的农资经营行为;(二)负责查处采青、催熟、催红上市、违规使用膨大剂、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等有损“*冬枣”品质和品牌的行为;(三)负责查
4、处贮藏加工过程中滥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的行为;(四)负责查处市场中滥用、冒用“*冬枣”品牌的行为,查处外地枣农将生产的劣质枣、外地枣,冠以“*冬枣”品牌,倒卖给客商和群众等严重损坏*冬枣品牌声誉的行为;(五)负责查处市场流通中违法违规使用“*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系统和产品包装的行为;(六)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及时、有效解决问题(举报电话09133220902);(七)其他规定的职责。第七条组建成立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县冬枣协会,由全县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冬枣客商、贮藏加工企业、快递物流、包装企业、电商企业等组成,政府与冬枣协会的关系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
5、,加强政府对冬枣协会的业务指导,对日常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立、议事规则、人员的产生办法等,按照协会章程处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县县域范围内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必须规范农资经营,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混肥料等标准性文件的农业投入品。严禁生产销售高毒、禁用农药,“三无”农药化肥等农资用品。第九条所有从事“*冬枣”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必须严格按照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和冬枣绿色生产标准综合体(DB61/T 1241-2019)陕西省地方标准等进行规范操作,依标生产。第十条所有从事“*冬枣”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
6、,必须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严禁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膨大剂、催熟类药物,禁止采青、催红上市。第十一条“*冬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建立“*冬枣”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农事生产档案,及时、真实、准确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二)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农事操作记录;(四)收获、采摘的日期。生产档案至少保存两年以上。鼓励“*冬枣”生产经营主体积极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产品认证。第十二条加强冬枣质量检测和监管。一是建立冬枣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各镇(街道)担负辖区监管责任。二是检测关口前移。各镇(街道
7、)建立健全辖区内“*冬枣”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档案,加强动态管控,在日光温室、钢构棉被、简易棚、避雨棚、露地等不同栽培类型的*冬枣成熟上市前,对每个田块进行农残抽样检测,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禁止销售。第十三条实行冬枣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对纳入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监管的“*冬枣”生产经营主体,实行追溯二维码管理;对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和所有小农户,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真正让*冬枣产品都有“身份证”。第四章贮藏管理第十四条“*冬枣”贮藏加工企业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GB/T 29372-2012)和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等要求等,禁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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