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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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孤儿 基本 生活 保障 实施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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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二、保障对象(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2、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
3、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三、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四、办理程序(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
4、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的,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
5、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区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
6、的,在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3、审批。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区民政局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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