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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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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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大类。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
2、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健全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
3、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均应安排绿化用地。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控制比例(即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商业金融业用地绿地率控制在20%25%;(三)工业生产企业等工业用地绿地率控制在10%20%,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5%;(四)对外交通绿地率不低于
4、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五)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六)城市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地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九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并符合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植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
5、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前,应将该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一)绿化工程的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二)绿化工程的建设,须委托经营范围包含园林施工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有变更,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四)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其已使用建筑物的周围绿化,也应当在下一个年度的绿化季节内完成。
6、(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及时绿化,不允许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六)绿化工程竣工并至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办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存档手续。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城市风貌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用地面积的70%,绿地内的乔灌木绿化覆盖面积要达到70%以上。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如屋顶、墙面、阳台绿化等)。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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