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临时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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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 举报 奖励 临时 举措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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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自设6位代码,并留下具体的联络方式。第三条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发放工作。XX区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和奖金管理工作。XX区公安、农林、商务、卫计委、市
2、监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五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号码、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
3、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第六条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
4、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七条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罚没款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一)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二)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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