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精品项目资助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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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区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程序,鼓励创作出更多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动我区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高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X区文艺精品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用于每年的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和评审工作。第三条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的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发出
2、好声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高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资助对象:具有X籍户口或取得X区居住证的公民,在X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定向为X创作的X区以外的公民或艺术机构。第五条党政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委、区文联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署名或联合创作生产的作品不纳入资助。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助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第六条资助范围:(一)文艺创作项目:根据每年初区委宣
3、传部下发的文艺创作重点进行申报,并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文艺创作项目,包含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民间艺术等艺术门类。(二)文艺获奖项目:已经完成创作,以讴歌X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或代表X区参加各类比赛、展演,获得国家级、X市级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和取得的市级以上重要个人荣誉。(三)组织活动类项目:参与承办我区重大活动的单位、区属文艺家协会等。第三章资助条件和申报要求第七条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二)反映重大历史事件或现实题材,宣传X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三)展示和提升X文
4、化形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同时必须是项目及作品权益所有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资助方享有申报各种奖项的权利。第九条申报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二)X区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五份。(三)申报项目成品或初步完成成品、部分完成成品一式五份。(四)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第十条申报文艺获奖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
5、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二)X区文艺精品获奖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五份。(三)申报作品原件或复制品、获奖及奖金(稿酬)印证材料一式五份(其中至少提交一份原件)。(四)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第十一条申报组织活动类资助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组织活动类资助申报者需提供组织相关活动或创作作品的相关资料或获奖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证明复印件。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第十二条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申报一次。第十三条初审:申报项目由区文联统一受理,并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第十四条复审:区委宣传部从市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
6、复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和金额。第十五条审议: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委、区文联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审议。第十六条公示:资助建议名单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委、区文联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第十七条公示结束后,资助名单和金额报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第五章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标准第十八条创作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创作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预期影响力等指标,资助资金的额度分重点资助、一般性资助。重点资助项目每件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一般性资助项目每件资助资金0.55万元。影视作品、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独立确定资助额度。第六章文艺作品获奖资助标准第十九条文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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