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控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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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物业 服务 企业信用 综合 评价 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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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省和本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
2、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档案的活动。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的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监督指
3、导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建立及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评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填报和核查工作,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据XX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工作。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配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第五条 市县、区物业
4、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确认、提交、处理、使用、公开和日常管理。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统一和审慎的原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一)基础信用信息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时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2.物业服务企业主要人员信息:企业管理人员、专业岗位技术人员(姓名、联
5、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的信息。3.项目经理基础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社保、负责的项目、职称、学历及继续教育培训等其他情况的信息。4.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地址、项目类型、项目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相关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积极提升服务品质,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6、1.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2.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3.积极开展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达标,党组织作用发挥明显,落实物业管理“四位一体”工作机制;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受到表彰;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1.一般失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通报批评、通知整改,
7、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2.严重失信信息:对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通知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的行为和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及时改正,不积极履行,拒不执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列为严重失信信息。具体如下:(1)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2)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3)物业查验和交接,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4)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5)违反规定擅自
8、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9)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业主信息的;(11)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12)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13)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14)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
9、造成恶劣影响的;(15)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16)拒不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17)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信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行业协会提供的自律信息、相关部门征集和社会提供的信息等。第九条
10、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外地进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础信用信息电子文档的一次性填报,并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七日内及时修改并完成报送,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申报的基础信用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地进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
11、报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的文书证明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良好信用信息,逾期良好信用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予以记入并及时汇总上报。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地入芜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用信息。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信用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一)住建部或XX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二)住建部或XX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三)“信用中国”网站或住建部网站及各省级信用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第十一条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
1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征集,主要包括:(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三)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四)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五)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第十二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
13、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并将结果反馈。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的10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处)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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