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管控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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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新型 农业 经营 主体 信用等级 评定 举措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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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信贷资金支农力度,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推进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第三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按照坚持评定标准、政银联动、动态调整、配套激励的原则,共同构建信用评定机制。第四条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联动,做好新型农业经
2、营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授牌及年检等工作。第二章信用等级及评定第五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AAA级:得分在180(含)分以上,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AAA级:1.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环保或安全整改未达标的;2.创立不足三周年的。(二)AA级:得分在150(含)至180分,上一年经营亏损的不能评为AA级及以上。(三)A级:得分在100(含)至150分。(四)B级:得分在100分以下。(五)C级:得分在60(含)至100分以下。(六)D级:得分在60分以下。第六条信用等级评定流程(一)提出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当地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
3、构提出申请,或当地信用社等涉农机构发起批量申请。(二)调查初评。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通过整村推进、入户调查、相关系统数据筛选、借助互联网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了解、收集申请合作社的信用情况,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按第五条规定指标进行测算、填写等级测评表并签署初评意见,提出调查初评意见。(三)等级审批。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将相关材料提交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四)牌匾授予。被评为AAA、AA、A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授予荣誉牌。第七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评定等级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需对
4、评定信用等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取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评定的信用等级:(一)提供虚假资料;(二)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限制性行业;(三)拒不配合信用社监督与信贷管理;(四)工商年检未通过的;(五)有违法行为的;(六)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七)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的;(八)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利因素。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级别:(一)经营困难或财务明显恶化;(二)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三)高层管理者有违法事件被处罚的。第三章优惠政策第九条贷款额度(一)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信用等级,综合其他因素核定其授信额度,单户抵押类最高授信1000万元,关联方总授信额度最高1500万元。(二)原则上评定为A级及以上的合作社可优先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信用贷款额度结合信用评级等级类别情况确定,原则上AAA级社员单户可获得最高授信100万元的信用额度,AA级社员单户可获得免抵押类最高50万元的信用额度,A级社社员单户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信用额度;担保额度在信用额度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50万元。(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不予授信。第十条贷款利率。不同级别合作社社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利率优惠,结合信用户等级类别确定不同的优惠档次。(一)AAA级合作社社员在授信额
6、度内,贷款利率可在正常执行利率情况下享受下降不少于1%利率优惠。(二)AA级合作社社员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利率可在正常利率情况下享受下降不少于0.5%利率优惠。(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或股东在信用社不良贷款户数达2户及以上时,相应减少利率优惠幅度。第十一条其他服务。(一)被评定为A级及以上的合作社社员可优先使用“福e贷”“普惠金融卡”“小微宝”等农村金融特色信贷产品,优先获得资讯、结算、普惠金融卡年费减免等各种优惠服务。(二)手续简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采取批量授信模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三)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优惠措施。第四章评定管理第十二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
7、体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对信用等级实行两年一检制度。第十三条奖惩机制。(一)激励与问责。信用联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建设工作较为扎实的辖内分支机构及个人采取嘉奖、绩效加分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信用建设工作推进不积极、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信用社网点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绩效扣分。(二)信用预警。年检时,信用联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对短期内个别指标未能达到评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信用预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到位前暂停享受部分直至所有优惠措施。(三)信用惩戒。采取信用预警后,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或在评选期内违反评选规定、多项指标达不到评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8、,信用联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将给予撤销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措施。第十四条多方联动。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地政府、区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整合多方资源,凝聚多方合力,为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项目推介、科技支撑、农资保障、市场销售和物流运输等协调沟通工作,争取在资金组织、贷款投放、不良清收、代理业务、民生业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共同推进信用工程建设。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完善等。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1.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评价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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