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举措(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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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投资 项目 竣工 评审 举措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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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的评审,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工作绩效,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区政府设立区政府
2、投资项目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区结算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进行评审的相关工作;(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组织管理工作;(三)对委托评审的结(决)算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四)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期中评审检查;(五)参与结(决)算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纠纷调解等工作;(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区结算中心每年向区政府报告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建设单位送审偏差率、退审等情况,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第五条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交通局、资规分局、农业农村局、审管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结算中心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
3、(决)算的评审工作。区发改局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实施月度进度表及项目批复文件等及时抄送区结算中心。第六条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区结算中心报送评审项目,提供评审所需要的完整工程建设管理和财务等竣工结(决)算资料,并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工作中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协审意见和提出的质疑,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送区结算中心。对评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成。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4、施工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及时配合评审工作的义务和有关责任追究条款。(六)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区结算中心举报。第七条区结算中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评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评审,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区结算中心组织第三方开展审核质量抽审(含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第八条区结算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自收到完整送审资料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报经区结算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九条区结算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可以对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
5、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参建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区结算中心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评审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三章评审的范围、内容第十一条区结算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实施分类管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的评审范围,并按照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评审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决)算资料报区结算中心,由区结算中心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结(决)算评审结果进行复核。(二)政府投
6、资项目批复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并将投资批复概算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核结果报区结算中心备案。(三)区政府交办项目不受上述投资规模限制。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法性、合规性;(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六)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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