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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农业园、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控举措.docx

  • 上传人(卖家):gjxwyhcr
  • 文档编号:5346918
  • 上传时间:2023-03-27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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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农业 经营 主体 环境卫生 举措
    资源描述:

    1、区县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农业生产环境,促进农业生产规范化,根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园区是指独立于农村人居环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畜禽、蔬菜、马铃薯等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园区、露地种植基地等;所称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区范围内农业园区以外从事农业生产相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为同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包括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第三条 养殖类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应符合

    2、下列要求:(一)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规模养殖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二)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离,并有隔离设施;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圈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圈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三)场区入口

    3、处配置消毒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四)建立健全日常消毒、集中消毒和突击消毒制度,及时打扫畜禽圈舍卫生,清理粪污,做到清洁养殖。第四条 种植类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合理使用化肥,减量增效。深入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加大有机肥推广应用;扩大秸秆、沼液、绿肥等其他有机肥替代,提倡主要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技术;加快肥料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增加施肥种类,改进施肥方法,试验示范推广叶面喷施等施肥方式,提高肥料当季利用率,减少化肥施用量。(二)科学使用农药,减量增效。提升农药使用效率,推广自走式喷杆喷雾器、多旋翼无人机、风送式喷雾器等高效

    4、率植保机械,采用低容量喷雾、静电喷雾等先进施药技术,提高喷雾对靶性,降低飘逸损失,提高农药利用率;开展科学安全用药培训、落实预防为主植保理念,对农药经销商、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技术人员就禁限用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选择、农药的合理配比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等方面进行培训。(三)开展残膜回收,保护环境。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残膜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田残膜回收利用工作;各乡镇负责督促检查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田残膜回收工作;种植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种植园区、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农田地膜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

    5、用薄膜,使用后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种植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及时捡拾农田残膜,并及时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交售残膜政策和农户交售残膜政策同等对待,可获得一定报酬,在交售农田残膜时,应当真实建立交售台账,如实记录重量、交售人、联系方式、时间等内容,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三年。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生活污水、农业生产农药包装物、畜禽兽药包装物及畜禽诊疗废弃物等影响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第六条 各农业园区、农

    6、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经营者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绿色发展的理念,逐步实现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是辖区内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主体。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的环境卫生是所在行政村人居环境整治不可分割的部分。由乡镇负责将辖区每个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的环境卫生纳入行政村网格内进行管理。第八条 农业园区应成立由乡镇包片领导为主任,村级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主体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农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农业经营主体要自觉履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卫生保洁主体责

    7、任。农业园区管委会、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为环境卫生保洁直接责任人。第九条 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应当符合绿色生态环保要求,建设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章 乡镇职责第十条 各乡镇依据区城乡人居环境考核补充管理办法区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办法对所属各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实行网格化管理。并将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一并纳入乡镇环境卫生考核,对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违反人居环境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进行处罚:(一)主要道路周边随意堆放、吊挂农用生产物资、器械或农副产

    8、品,影响环境卫生的;(二)未经相关主管部门(乡镇)允许,私自在经营场所随意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三)大型广告的设置未经乡镇、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的;(四)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整洁的设施;(五)焚烧秸秆、垃圾等,将枯枝烂叶、瓜果蔬菜腐质品倒在道路及棚体周围;在主次干道两侧乱搭乱建、乱倒乱放、乱排污水废水、乱停乱放等行为的;(六)将畜禽粪便随处乱倒、病死畜禽尸体乱扔,动物性诊疗废弃物乱扔的;(七)农药、化肥包装物及过期农药等乱扔的。第三章 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职责第十一条 农业园区管委会、农业经营主体所在行政村负责划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保洁范围,对涉及环境卫生等

    9、方面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落实“三包”制度,签订书面约定书,建立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第十二条 农业园区管委会、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乡镇及行政村做好环境卫生,搞好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农业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和行政村,保证园区环境卫生保洁设施、设备的完整和高效运转。第十三条 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按照农业园区管委会、所在行政村的管理要求,配备专门的保洁人员;对个别停止生产的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行政村可以按照非生产性场所统一安排人员保洁。第十四条 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种植、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对垃圾分类处置,将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农膜等收集到农业农

    10、村局设置的专用回收设施内,不得随意丢弃;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对畜禽粪污采取厌氧发酵、有机肥加工等综合加工利用措施;对病死畜禽应在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园区、经营主体必须设置医疗废弃物存储间,不得将医疗废弃物随意焚烧、掩埋、乱丢;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要及时进行资源化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储设备以便及时清运,并逐步分类投放,杜绝门前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应及时拉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填埋。第十五条 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运载农业产品、生产材料、废土废渣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时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第十六条 农业园区、农业经

    11、营主体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章 奖惩制度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二)未经发酵处理直接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三)将畜禽诊疗废弃物、病死畜禽不按规定处置的;第十八条 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考核作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总体纳入乡镇考核范围,乡镇参照区城乡人居环境考核补充管理办法区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办

    12、法和本办法,对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情况进行考核排名,不单独设立考核奖项。(一)对考核靠前的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纳入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种苗补贴、冷链冷藏设施等项目、政策扶持。(二)乡镇对在环境卫生考核中做出积极贡献的管委会负责人、经营主体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年度先进或模范人物。第十九条 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脏、乱、差;没有设置专门的农业废弃物收集点;产生的生产垃圾,没有投入到指定的回收点;没有对秸秆、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焚烧垃圾及废弃物的,由乡镇首先追究园区管委会、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排名靠后的农

    13、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发放黄色流动警示旗;园区管委会、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要在媒体上公开表态,乡镇党委书记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也要在媒体公开表态,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条 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在环境卫生考核中有下列情况的处罚:(一)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在区级环境卫生考核中排名倒数第一名、第二名的,园区管委会主任,园区负责人在乡镇月度人居环境整治推进会上作表态发言;(二)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在区级环境卫生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名的,考核中按照谁影响谁不得享受当年的产业发展政策;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经营主体负责人不得评为当年的先进或模范人物;(三)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在乡镇环境卫生考核中连续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名的,园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不得评为县级以上先进单位或星级示范社等。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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