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园、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控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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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农业 经营 主体 环境卫生 举措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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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农业生产环境,促进农业生产规范化,根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园区是指独立于农村人居环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畜禽、蔬菜、马铃薯等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园区、露地种植基地等;所称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区范围内农业园区以外从事农业生产相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为同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包括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第三条 养殖类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应符合
2、下列要求:(一)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规模养殖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二)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离,并有隔离设施;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圈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圈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三)场区入口
3、处配置消毒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四)建立健全日常消毒、集中消毒和突击消毒制度,及时打扫畜禽圈舍卫生,清理粪污,做到清洁养殖。第四条 种植类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合理使用化肥,减量增效。深入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加大有机肥推广应用;扩大秸秆、沼液、绿肥等其他有机肥替代,提倡主要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技术;加快肥料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增加施肥种类,改进施肥方法,试验示范推广叶面喷施等施肥方式,提高肥料当季利用率,减少化肥施用量。(二)科学使用农药,减量增效。提升农药使用效率,推广自走式喷杆喷雾器、多旋翼无人机、风送式喷雾器等高效
4、率植保机械,采用低容量喷雾、静电喷雾等先进施药技术,提高喷雾对靶性,降低飘逸损失,提高农药利用率;开展科学安全用药培训、落实预防为主植保理念,对农药经销商、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技术人员就禁限用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选择、农药的合理配比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等方面进行培训。(三)开展残膜回收,保护环境。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残膜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田残膜回收利用工作;各乡镇负责督促检查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田残膜回收工作;种植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种植园区、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农田地膜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
5、用薄膜,使用后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种植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及时捡拾农田残膜,并及时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交售残膜政策和农户交售残膜政策同等对待,可获得一定报酬,在交售农田残膜时,应当真实建立交售台账,如实记录重量、交售人、联系方式、时间等内容,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三年。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生活污水、农业生产农药包装物、畜禽兽药包装物及畜禽诊疗废弃物等影响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第六条 各农业园区、农
6、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经营者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绿色发展的理念,逐步实现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是辖区内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主体。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的环境卫生是所在行政村人居环境整治不可分割的部分。由乡镇负责将辖区每个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的环境卫生纳入行政村网格内进行管理。第八条 农业园区应成立由乡镇包片领导为主任,村级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主体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农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农业经营主体要自觉履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卫生保洁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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