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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1471劳动争议处理(第8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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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346757
  • 上传时间: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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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11471 劳动 争议 处理
    资源描述:

    1、 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范围及管辖诉讼的受理范围及管辖 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 第四节第四节 劳动争议诉讼证据劳动争议诉讼证据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 诉讼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凭借的本质特征,是凭借来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争议,而解来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争议,而解决争议的结果,是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或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得以实现。决争议的结果,是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或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得以实现。因此,通过因此,通过诉讼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即通过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即通过,也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方

    2、,也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方式和劳动争议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后盾。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式和劳动争议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后盾。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诉讼讼。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及特征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及特征(重点)(重点)(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3、人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参加下,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社,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会关系。它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受理案件受理案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采取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作出判决作出判决或或裁定裁定等,也包括劳动争议诉讼等,也包括劳动争议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参与人的活动,如,如原告提出起诉、被告提出答辩或反诉、证人出庭作证等。原告提出起诉、被告提出答辩或反诉、证人出庭作证等。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包含两层涵义:包含两层涵义:(1 1)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不服劳

    4、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引起的;员会的裁决而引起的;(2 2)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由由劳动争议诉讼活动劳动争议诉讼活动和和劳动争议诉讼关系劳动争议诉讼关系构成。构成。所谓所谓劳动争议诉讼关系劳动争议诉讼关系,是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和一切劳动争议和一切劳动争议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之间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争议诉讼之间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会作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和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会作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诉讼权利义务

    5、关系。(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征(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征 1.1.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之间原则: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之间原则上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一方是上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一方是,另一方是,另一方是。2.2.劳动争议诉讼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当事: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必须依法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必须依法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3.3.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是由人民:在司法实务中,是由

    6、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二、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二、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 1.1.涉诉案件的性质及内容不同涉诉案件的性质及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它是在,它是在为内容的法律争议。为内容的法律争议。劳劳动争议诉讼动争议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它是在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它是在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的、发生的、的法律争议。的法律争议。2.2.诉讼当事人不同诉讼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民

    7、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是中,当事人双方是,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中,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性质上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性质上是人一方是用人单位,性质上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性质上是自然人,自然人,。3.3.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后,后,。而劳动争议主体在提起劳动。而劳动争议主体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争议诉讼之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后,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后,。4.4.举证责任有所不同举证责任有所不

    8、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中的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采取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采取“谁决定谁决定,谁举证,

    9、谁举证”原则;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则采取原则;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则。(二)劳动争议诉讼与行政诉讼(二)劳动争议诉讼与行政诉讼 1.1.涉诉案件性质不同涉诉案件性质不同。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中所涉诉案件是劳动关系中所涉诉案件是劳动关系。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所涉诉案件是中所涉诉案件是,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2.2.诉讼当事人不同诉讼当事人不同。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原则上只能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原则上只能是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特定性

    10、的特征,但原被告的是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特定性的特征,但原被告的地位并不恒定,地位并不恒定,。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中,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充当原告的角色。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充当原告的角色。3.3.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除少数行中,除少数行政纠纷案件国家法律或法规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外,政纠纷案件国家法律或法规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外,。4.4.举证责任原则不同举证责任原则不同。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

    11、中,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中,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外,其他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外,其他劳动争议采取劳动争议采取“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原则。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采取的是中,采取的是。5.5.结案方式有所不同结案方式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视不。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同情况采取以的方式结案。的方式结案。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人

    12、民法院中,人民法院只能以只能以的方式,而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方式,而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三、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三、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重点)(重点)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起指,是指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导作用的和和,也是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其,也是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一)劳动争议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方面的内容:一是

    13、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当事人;二是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二)(二)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劳动争议当事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人双方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当事人既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当事人既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如起诉状、答辩状,进行辩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以采用书面的形式,如起诉状、答辩状,进行辩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应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应保障各方当

    14、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三)处分原则(三)处分原则。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过程中,。处分原则处分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第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如,原、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如,原、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第二,当事人,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这主要表现在:(1 1)诉讼程序能否启动,取决于)诉讼程序能否启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于法定期内行使起诉权。(当事人是否于法定期内行使起诉权。(2 2)诉讼程序启动后,原告有权申请撤)诉讼程序启动后,原告

    15、有权申请撤诉、放弃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是否行使反诉的诉讼权利。(诉、放弃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是否行使反诉的诉讼权利。(3 3)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提起上诉。(4 4)对已经生效的)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或调解书,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再审。(法院裁判或调解书,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再审。(5 5)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等。等。(四)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四)自愿合

    16、法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从有利构于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民法院从有利构于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出发,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关系的需要出发,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通过耐心说服教育和思想劝导,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通过耐心说服教育和思想劝导,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但是,人民法院在坚持尽可能调解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但是,人民法院在坚持尽可能调解的同对,必须要遵循的同对,必须要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和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是指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不得愿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和自愿达成

    17、调解协议,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不得有丝毫的强迫和威胁。有丝毫的强迫和威胁。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必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必须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拖不,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拖不决;决;。四、劳动争议审判的基本制度四、劳动争议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四个基本制度)(重点,四个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是指审判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审判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时,出裁判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以应以合议制合议制为原则。为原则。合

    18、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我国是我国。合议制度合议制度的组成形式是的组成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庭。法院一审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案件,由、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法院二审法院二审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由案件,由组成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合议庭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应制作笔录,由原则,并应制作笔录,由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签名。成员签名。(二)回避制度(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

    19、,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回避制度制度的目的,的目的,。回避回避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所谓。所谓近亲近亲属属,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女、外孙子女等。(2 2)与本案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所谓。所谓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需回避人员本人自身的利益。直

    20、接或间接涉及到需回避人员本人自身的利益。(3 3)与本案当事人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事理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事理的。所谓所谓其他关其他关系系,是指上述两种关系之外的其他亲密或恩怨关系,如师生、朋友、同事等,是指上述两种关系之外的其他亲密或恩怨关系,如师生、朋友、同事等。应当应当回避回避的人员,首先适用于的人员,首先适用于,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参加案件,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其次,还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审理的陪审员;其次,还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

    21、人员,即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为自己有法定回避事由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认为自己有法定回避事由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即当事人认为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用口头或者认为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回避事由。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回避事由。(三)公开审判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之外,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所谓一律公

    22、开进行的制度。所谓公开公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群众公开对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二是,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二是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媒体采,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和将案情公之于众。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访报道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和将案情公之于众。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下列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件,除法律规定的下列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1 1)涉及国家机)涉及国家机密的劳动争议案件;(密的劳动争议案件;(2 2)涉及个人隐私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劳动争议案件;(3 3)涉及商)涉及商

    23、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 4)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四)两审终审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是指个劳动争议案件个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间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间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判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24、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重点)(重点)(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概念和意义(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概念和意义 劳动争议诉讼的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管范围,即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和能够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和能够。凡属于人民法。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院主管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

    25、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劳动,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重点,分主体范围和内容范围重点,分主体范围和内容范围)1.1.主体范围(见主体范围(见P55P55,第二章第四节,第二章第四节“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1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26、体与本单位的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3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4 4)个体工商户与其帮工、学徒。)个体工商户与其帮工、学徒。(5 5)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我国公民与境外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公民与境外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的,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也可受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双方

    27、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也可受理他们之间的争议。2.2.内容范围内容范围 (1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争议。(3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后发生的争议。(5 5)劳动者退休后,与

    28、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6 6)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这一部分内容与第五章第三节相似这一部分内容与第五章第三节相似)(一)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一)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和和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诉讼受案

    29、范围的区别和联系。区别:的区别和联系。区别:劳动争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议诉讼受案范围解决的是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受理而进入诉讼程序的问题;解决的是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受理而进入诉讼程序的问题;劳动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争议诉讼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分工问题。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分工问题。联系:联系:。可见,。可见,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是是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的前提和基础,前提和基础,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则是则是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的进一步落实。的进一步落实。在法律上明确在法律上明确

    30、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首先,管辖的确定能使法院审判权得到具体的落实,管辖的确定能使法院审判权得到具体的落实,从而使法院能及时行使其审判权。,从而使法院能及时行使其审判权。其次其次,对劳动争议当事人来说,明确了管辖,对劳动争议当事人来说,明确了管辖,。它可以让原告知道应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正确行便起诉权,同时它也。它可以让原告知道应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正确行便起诉权,同时它也可以使被告得以判断受诉法

    31、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从而正确行使提出管辖可以使被告得以判断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从而正确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权异议的权利。(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种类(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种类 1.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是指之间受理之间受理第一审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的。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即。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

    32、响的案件以及最高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是指之间受理之间受理第一审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不同于不同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前者是从,前者是从横向上横向上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第一审民事案件

    33、的权限和分工,它要解决的是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同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它要解决的是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同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后者是从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后者是从纵向上纵向上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受理第一审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要解决的是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要解决的是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但两者也是有联系的,表现在: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但两者也是有联系的,表现在: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在是在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明确了基础上划分的,只有明确了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才能进一步

    34、确定,才能进一步确定地域管辖地域管辖;而在明确;而在明确级级别管辖别管辖后,又需进一步通过后,又需进一步通过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才能落实受理案件的具体法院。才能落实受理案件的具体法院。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和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地与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隶:是指按照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地与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管辖。属关系来确定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即案件原,即案件原则上由则上由。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35、是指:是指确定确定的管辖。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是指法律,其特点在于其特点在于,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如因不动产纠纷,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如因不动产纠纷等适用等适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如,行政复议决定改

    36、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权。如,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在。在共同管辖共同管辖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后。3.3.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发现对该案件本法: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发现对该案件本法院没有管辖权,而院没有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1)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 2)移送的法院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移送的法院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3 3)受移送

    37、的法院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4.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指定管辖制度的目的,。设立指定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上级人民法院一定的权力,使下级人民法院在出现管辖权不明在于通过赋予上级人民法院一定的权力,使下级人民法院在出现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时,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或发生争议时,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5.5.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或,或。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一般是在直接

    38、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一般是在直接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补充。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补充。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与与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在表面上都是案件由一个人民法院转移至另在表面上都是案件由一个人民法院转移至另一个人民法院,但两者有根本的区别:一个人民法院,但两者有根本的区别: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而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自己错误受理的案件移送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自己错误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

    39、实质是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实质是而非管辖权的移交。而非管辖权的移交。三、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三、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掌握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特殊性掌握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而。同时,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一)第第8 8条规定:条规定:“。”这样,这样,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和上述司法解关于管辖的规定和上述司法解释就共同形成了确定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法律依据。释就共同形成了

    40、确定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法律依据。1.1.劳动争议诉讼的级别管辖劳动争议诉讼的级别管辖。,原则上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原则上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2.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劳动争议诉讼实行。劳动争议诉讼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即指法(即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合律法规特别规定的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同约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

    41、)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只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因此,劳动地不明确的,只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因此,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如果当事人分别向用。如果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3.3.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4.4.对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对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

    42、使管辖权的,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之间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之间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5.5.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劳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认为由自己行使审判权确有困难,也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争议案件,如果认为由自己行使审判权确有困难,也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第三节第

    43、三节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 (这一部分内容与第六章第三节内容相似这一部分内容与第六章第三节内容相似)一、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概述一、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指,是指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劳动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劳动权利或劳动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权利或劳动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狭义的当事人仅包括仅包括原告原告和和被告被告。所谓。所谓原告原告,是指,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劳动权利或劳

    44、动法律关系,并受法院裁判,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劳动权利或劳动法律关系,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一方当事人。所谓约束的一方当事人。所谓被告被告,则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权利或与之,则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权利或与之发生劳动争议,从而发生劳动争议,从而,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对方当事,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对方当事人。人。广义的当事人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包括被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除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包括被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具有以下特征(重点)(重点):1.1.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进行诉

    45、讼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活动的人。2.2.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劳动争议的人。请求解决劳动争议的人。3.3.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所谓。所谓受法院受法院裁判约束裁判约束,是指,是指。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如。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不是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不是劳

    46、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不同审级和诉讼阶段中,其称谓会有所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不同审级和诉讼阶段中,其称谓会有所不同。在。在第一审第一审程序中,称为程序中,称为原告原告和和被告被告;在;在第二审第二审程序中,称为程序中,称为上诉人上诉人和和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中,如适用第一审第一审程序审理,分别称为程序审理,分别称为原审原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若适用;若适用第二审第二审程序审理,分别称程序审理,分别称为为原审上诉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在;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则称为中,则称为申

    47、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二)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1.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是指可以。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或法律资。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或法律资格的人,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劳动争议起诉或应诉活动,并享有诉格的人,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劳动争议起诉或应诉活动,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用人。用人

    48、单位的单位的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时,到解散或撤销时终止。始于依法成立时,到解散或撤销时终止。劳动者的劳动者的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原则上从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原则上从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1616周周岁时开始,至劳动者死亡时结束。岁时开始,至劳动者死亡时结束。2.2.劳动争议诉讼行为能力劳动争议诉讼行为能力:劳动争议诉讼行为能力劳动争议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在我国,用人单位的在我国,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诉讼行为能力劳动争议诉讼行为能力与其与其劳动争议诉讼权利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能力是一致的,于依法成立时开始,至解散或撤销时终止。

    49、已经年满是一致的,于依法成立时开始,至解散或撤销时终止。已经年满16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具有劳动争议诉讼行为能力。诉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具有劳动争议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时,患有精神病或智力有障碍,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讼时,患有精神病或智力有障碍,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三)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重点)(重点)1.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1)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具体来说,原告

    50、有起诉权、上诉权,以具体来说,原告有起诉权、上诉权,以及起诉后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权、撤诉权;被告有应诉权、答辩权及起诉后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权、撤诉权;被告有应诉权、答辩权、反诉权、上诉权等。、反诉权、上诉权等。(2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3 3)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4 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5 5)在庭审中有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在庭审中有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6 6)要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要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7 7)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权利。(8 8)申请执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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