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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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及运营维护期间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以下简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过程及运营维护期间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制定本领域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督促相关企业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台账,定期检查、督导相关企业落实“有限空间全部标识、危险作业全部审批、作业合同全部报备、作业人员全部培训、设备用品全部配齐”。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区级相关部门监管的工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管。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作业单位,严禁其进场作业;对检查中发现的作业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约谈企业负责人、依法记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等;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生产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运营维护单位依法承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作业单位以及其他进入或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承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代建)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管控措施,列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作业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及时足额拨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建设(代建)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核实承包单位具备有限空
4、间作业安全条件,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只包不管、以包代管”,禁止将有限空间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应充分考虑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施工安全需要,明确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指导意见和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作业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对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应立即下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作业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建设(代建)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施工作业单位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5、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管控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及运营维护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鼓励成立本市国有有限空间专业队伍,依法承接本市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任务;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各项要求;组织开展本市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提供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专业设备租赁或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成立有限空间作业专业救援队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和各区
6、政府应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定期和专项检查,督促项目相关单位强化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和定期轮训制度,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每年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监护人和作业人员,尤其是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明。安全培训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在有限空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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