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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习解读2023年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ppt讲义).docx

  • 上传人(卖家):小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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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学习 解读 2023 禁止 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规定 ppt 讲义
    资源描述:

    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讲义)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1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为更好落实新修订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市场监管总局6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一部分:规定的修订背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共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00件,罚没金额295.3亿元,其中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查处47件,罚没金额226.7亿元,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2、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反垄断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执法中也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标准需要健全和细化、平台经济领域适用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调查程序需要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实施新反垄断法,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适应新时代反垄断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强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制度供给。一是落实新反垄断法要求,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新

    3、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反垄断制度规则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并对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修改。为此,需要尽快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落实新反垄断法精神和制度要求,加快完善公平竞争规则体系,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二是强化制度支撑保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对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提出明确要求。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加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执法,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垄断堵点,

    4、更好促进商品要素资源有序流动,有必要修订暂行规定,进一步统一反垄断制度规则,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构建繁荣的国内大市场。三是完善高质量规则供给,持续提升反垄断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暂行规定作为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自2019年9月1日实施以来,实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的统一化和制度化,对于规范和保障反垄断监管执法,有效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暂行规定有利于强化高质量反垄断监管制度规则供给,不断提升反垄断执法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增强监管前瞻性,强化企业公平竞争合规意识和能力,持续提

    5、升反垄断监管效能。第二部分:规定的修订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于加强和改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解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突出问题,既做好与上位法衔接,又保持制度延续性,更好推进反垄断监管执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此次修订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牢牢把握反垄断法修法精神。深刻领会新反垄断法的修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修改的重点方向和主要内容,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结合反垄断监管执法实践新要求,完善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规则,进一步增强相关制

    6、度的科学性有效性,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二)聚焦持续健全实体规定。深入总结近年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监管执法实践,全面吸收相关反垄断指南立法经验,将成熟经验制度化法治化,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认定等制度,增强规则的确定性适用性,更好服务监管执法实践,为经营主体提供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三)构建更加规范的程序规则。兼顾完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则,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程序,构建更为清晰、明确、全面、规范的执法流程,不断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坚实制度基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定主要有以下修订过程: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落

    7、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要求,通过专家论证、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深入研究、集思广益,扎实推进修订工作。(一)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委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成立项目组,系统总结立法执法经验,研究最新前沿理论和欧美实践做法,重点围绕修改后反垄断法新增内容和执法中需解决的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强化修订工作理论性和前瞻性,为修订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二)深入开展立法调研。针对暂行规定适用情况和修订中涉及的实体规则与调查程序完善等问题,组织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会议、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调研梳理欧盟、美国、德国等世界主要反垄断司法辖区立法例和执法司

    8、法案例,分析国际竞争治理新特点、新趋势,总结规律性认识,为修订工作打好基础。(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将征求意见贯穿于修订工作全过程,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与科学性。修订启动后,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意见,进一步明确修订思路和重点内容,提升修订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深入研究。11月至12月,先后召开立法座谈会、研讨会3场,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团

    9、体、经营主体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充分凝聚各方共识,确保规定内容更加科学完备。第三部分:规定的修订内容规定共45条,包括授权与管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与暂行规定相比,修改30条,保留8条,新增7条,删除1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一)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一是落实新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新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一条)。二是根据新反垄断法精神,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在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中增加“交易金额”、“交易数量”

    10、、“控制流量的能力”(第十二条)。三是针对新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补充平台经济领域细化认定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二)健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一是完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基础,增加了界定相关市场的考虑因素(第五条)。二是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增加“市场集中度”作为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考虑因素(第七条)。三是与正在修订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衔接,删除暂行规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款(原第十二条)。四是进一步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逻辑,将“经营者行为一致性”作为认定两个以上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条件(第十三条)。五是完

    11、善认定“不公平价格”行为的考虑因素,比较不同区域价格时,将用于比较的商品明确为“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第十四条)。六是细化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情形(第十六条)。七是完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所涉及“不公平”和“正当理由”的其他考虑因素(第二十二条)。(三)进一步细化调查程序。一是为更好保障举报人知情权,明确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二是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立案条件,明确应当立案的情形(第二十六条)。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

    12、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四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并规范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和垄断案件报告备案程序(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五是根据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新增约谈制度,并作出细化规定(第三十七条)。(四)完善法律责任。一是对照新反垄断法相应调整法律责任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二是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第四十二条)。三是新增反垄断执法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行纪衔接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全面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新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

    13、条款修改中,重点是明确反垄断制度规则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基础上,总结近年来反垄断监管执法中的成熟实践经验做法,修订内容全面覆盖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定、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等,通过更加完善的制度规则设置好“红绿灯”,全面提升平台经济领域常态化监管水平。二是突出稳定经营主体预期。作为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的修法原则,针对反垄断监管执法实践发展需要,对暂行规定相关实体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完善,进一步健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通过不断提高反垄断执法的延续性和可预见性,强化企业公平竞争合规

    14、意识和能力,有效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从而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三是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加完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程序,有利于不断提升反垄断执法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修订后的规定将程序条款从原来的14条增加到17条,对举报、立案、约谈、行政处罚告知、中止调查、作出处理决定等反垄断执法主要环节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细化规定,既充分保障举报人、当事人等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对反垄断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严格执法责任,推动反垄断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第四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

    15、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

    16、响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第五条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相关市场应当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当考虑供给替

    17、代。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从需求替代角度,可以考虑需求者对商品价格等因素变化的反应、商品的特征与用途、销售渠道等因素。从供给替代角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将平台整体界定为一个相关商品市场,或者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从需求替代角度,可以考虑商品的运输特征与成本、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地域间的贸易壁垒等因素。从供给替代角度,可以考虑其他地域经营者供应商品的及时性与可行性等因素。第六

    18、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第七条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经营

    19、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商品差异程度、创新和技术变化、销售和采购模式、潜在竞争者情况等因素。第八条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确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能力,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优先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以及需要投入的其他资源的能力等因素。第九条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确定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20、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方式和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因素。第十条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确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转向其他交易相对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第十一条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确定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获取必要资源的难度、采购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情况、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品牌依赖、用户转换成本、消费习惯等因素。第十二

    21、条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控制流量的能力、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第十三条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考虑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因素外,还应当考虑经营者行为一致性、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等因素。第十四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销售

    22、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二)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三)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四)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涉及平台经济领域,还可以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应当考虑经营模式、销售渠道

    23、、供求状况、监管环境、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情况、平台类型等因素。第十五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的商品数量变化而变动的每单位成本。涉及平台经济领域,还可以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积压商品的;(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三)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第十六条禁止具有市

    24、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一)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二)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四)通过设置交易相对人难以接受的价格、向交易相对人回购商品、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其他交易等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在依据前款第五项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综合考虑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资建设或者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25、的影响等因素。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二)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三)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四)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采取惩罚性或者激励性措施等方式变相限

    26、定。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一)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二)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需;(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需;(四)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第十八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一)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二)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三)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

    27、、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四)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五)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一)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二)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三)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需;(四)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需;(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第十九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一)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二)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三)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四)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

    28、售后服务条件。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交易中依法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数据、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二)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三)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第二十条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9、;(二)经营者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三)经营者实施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四)经营者相关行为对市场竞争具有排除、限制影响。第二十一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二十二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本规定第十四条所称的“不公平”和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所称的“正当理由”,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有关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二)有关行为对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影响;(三)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经济发展的影响;(四)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正常经营及实现正常效益所必需;(五)有关行为对经营者业务发展、未来

    30、投资、创新方面的影响;(六)有关行为是否能够使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获益;(七)有关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第二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邮政、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经营者主动报告等途径,发现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二十五条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相关事实

    31、和证据;(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料。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第二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调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二)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省级市场监

    32、管部门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三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33、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第三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二条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申请,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

    34、措施消除行为影响。中止调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二)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三)履行承诺的时限;(四)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不得中止调查,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

    35、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决定中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第三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的情况、承诺的具体内容、履行承诺的情况、监督情况等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

    36、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第三十七条经营者涉嫌违反本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应当指出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可以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经营者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改进,提出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中止调查决定、恢复调查决定、终止调查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告知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接受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被调查经营者送

    37、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程序和标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

    38、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违反本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调查、处罚程序未作规定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有关时限、立案、案件管辖的规定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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