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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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程 建设 领域 信用 分级 分类 管理制度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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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 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
2、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第四条住建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的 各方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二)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 以及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区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
3、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四)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第六条 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年度评价周期为每年 11月 1日至次年 10月 31日。第七条 按照企业信用汇总得分,信用等级分为 A、B、C、D四个等级。(一)累计得分在 90分以上(不含 90分)的列为 A级;(二)累计得分在 80分以上(不含 80分)90分以下的列为 B级;(三)累计得分在 60分以上(不含 60分)80分以下的列为 C级;(四)累计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列为 D 级。在年度评价周期内,评价主体在“信用中国”、“信用 吉林”、“信用松原
4、”信用门户网站查询,对列入黑名单的 企业,其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在年度评价周期内,评价主体在“信用中国”、“信用 吉林”、“信用松原”查询,企业有“建设行政处罚”记录的,且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入 D级。第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 90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按照(资质)类别,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中的企业设置 基础分、专项分和总分。其中,基础分为综合涉及部分,总分由基础分、专项分累计相加生成。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 分级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5、(一)基本信息由企业报送至所在地的住建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审核认定。(二)优良行为信息由企业报送,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以及记录依据属于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建设行业协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扬)的,由住建部门 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优良行为记分起始时间为表彰文件发文时间、竣工备案证发证时间或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时间。(三)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行为事实后,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由住建部门在 7个工作日内存档。记分起始时间为通报批评发文时间、不良行为发生确认的时间。在发现该行为后进行记分,由住建部门审核并上报局党组领导决定
6、是否记分,并在记分后 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送达扣分通知。第十条 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 2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 60分的,降为 6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 6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 2 年。(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 5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 50分的,降为 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 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 3 年。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一)对A级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给予 1年内免于市场检查;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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