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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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 信用 分级 分类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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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县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交通运输领域内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我县区域内许可登记或登记备案的行政相对人在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行业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局法规科作为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检查
2、督察和考核通报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第一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评价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等。第七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历史信用等信息。第八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第九条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前款中的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因存在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和整改的;(三)拒
3、绝、阻挠执法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十条行政相对人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包括:(一)在交通运输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二)获县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表扬的;(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信用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原则上由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归集生成,包括行政许可系统、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各系统基础数据信息的生成,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
4、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相对人在我县区域外的信用信息由负责日常监管的机关录入。行政相对人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采取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行政相对人每年12 月份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证据资料。受理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评价标准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实行记分管理,综合评定。第十四条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一)行政相对
5、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责令改正等行政告诫的,一次记1 分; (二)因存在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的,一次记 5 分; (三)因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相关管理规范,被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或责令限期整改的,一次记 15 分。 第十五条 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 (一)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适用一般程序单处警告处罚的,一次记 2 分; (二)适用一般程序,对公民处 1000 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的,一次记 5 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 3 分; (三)对公民处 1000-3000 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6、 5000-10000 元罚款的,一次记 10 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 5 分; (四)对公民处 3000 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1 万 元以上罚款的,一次记 15 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 10 分;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记 30 分; (六)禁止许可申请、禁止从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批准证明文件的,一次记 50 分。第十六条因违法违规造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依下列标准记分:(一)造成一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10 分; (二)造成较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 20 分; (三)造成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 30 分; (四
7、)造成特别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 40 分。第十七条拒绝、阻挠执法的,一次记30 分;暴力抗法的, 一次记 50 分。第十八条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一次记30 分。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记50 分。第二十条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的,一次记20 分。第二十一条因交通运输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记50 分。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第四章信用信息修复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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