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封井的安全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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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封 安全管理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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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生产污水中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水封井是防止油气互窜的安全设施。该设施虽然简单但却十分重要,其主要作用是:当发生火灾事故时,限制火灾燃烧面积和影响区域。但是笔者在参与企业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不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水封井,或者水封井设计不合理、维护管理不到位等现象,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水封井起不到任何作用,将会造成事故影响和范围扩大。因此,企业有必要了解水封井的设计及管理要求。01有关水封井的规范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规定: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
2、、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的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4.2.5条第6款规定:含油污水排水管应
3、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1283-2020)规定:7.3.4 厂房或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井:1 围堰、管沟等的污水排入生产污水(支)总管前;2 每个防火分区或设施的支管接入厂房或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3 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4 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7.3.5 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7.3.6 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堤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
4、评价标准(GB/T 51188-2016)规定:6.2.8 甲、乙、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水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处;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处;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2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采用水封井隔离。6.2.9 含有可燃液体的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6.2.11 液化烃罐排水应设置单罐水封,且不得穿越隔堤。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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