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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1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 上传人(卖家):最好的沉淀
  • 文档编号:5329790
  • 上传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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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21 导游 人员 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资源描述:

    1、Great success depends on the team, small success depends on the individual.(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

    2、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

    3、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4、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

    5、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二)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6、。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

    7、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

    8、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第五章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第二十七条国

    9、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一、为进一步规范导游证管理,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制定本办法。二、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

    10、动的法定证件。三、导游证版式。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新版导游证(20_年版)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等级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四、导游证编号。其规则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

    11、五、导游证的领取。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六、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导游资格证、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机构的合法性,核查申领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违规记录;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经审核,发证机关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

    12、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七、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更换导游证,原导游证作废。其他变更需更改导游证的相关内容,原导游证可继续使用。持证人原导游证作废,须办理变更、换发手续。(一)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涉及到发证机关和导游证编号的变更。原发证机关还须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中注明原证已收回、跨地变更、换发字样。持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和本办法第五条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变更人的新导游证编号应按新单位所属地区编码和该地区导游排序重新编排、建档、登

    13、记。(二)等级调整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手续。(三)调动所属单位的变更:在本地区内的所属单位变更,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3份、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同时持本办法第五条中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办理导游证。(四)其他变更其他变更程序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八、导游证遗失、补发。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一)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

    14、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行程。(二)申请补发导游证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并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填写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持证人凭此申请导游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

    15、事导游活动。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九、导游证的监督检查。持证人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十、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十一、本办法自20_年4月1日试行,国家旅游局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导游证管理办法和1999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改版和换发导游证的通知到20_年4月1日废止。第一章总

    16、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

    17、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

    18、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

    19、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20、的;(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

    21、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

    22、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的年审工作。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

    23、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第五章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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