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课程资料(资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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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 解读 2023 地面 无线电台 管理 规定 课程 资料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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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学习解读工信部制定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讲义)2022年12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的需要。2016年,修订后的条例颁布实施,明确了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等相关制度,适用于包括地面无线电台(站)在内的各类电台,但相关内容较为原则。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无线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点,需要制定规定,将条例确定的无线电
2、台(站)管理制度细化落实到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中。制定规定是统一无线电监管标准的需要。我国地面无线电台(站)数量众多,各类地面无线电台(站)已超过635万个,规模空前,对无线电台(站)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前,地面无线电台(站)主要依照条例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政策进行管理,缺乏覆盖台站审批、执照管理等制度的全链条管理规定,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文件也存在监管尺度不统一的问题。通过制定规定,有助于完善和统一各地无线电台(站)监管标准,提升监管规范化。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设台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形成
3、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技术支撑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形成规定(草案)。2022年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2022年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明确适用对象和管理职责。一是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行为;但是军事系统地面无线电台(站),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上的无线电台,业余无线电台,不适用本规定,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国
4、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面无线电台(站)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面无线电台(站)的监督管理。(二)细化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一是条例规定了无线电台(站)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材料、许可机关、许可期限等内容。二是为进一步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规定明确地面移动通信基站、无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四类特定类型的无线电台(站)不需要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三)明确审批管理具体要求。一是规定在条例基础上,细化了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的内容、有效期、延续、变更、撤销、吊销的程序要求。二是规定了临时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应当事后向省级无线电管理机
5、构报告。明确了外国领导人访华、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境外组织和个人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审批途径。(四)规范日常使用活动。规定明确了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行为规范,具体包括定期维护无线电台(站)、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等。(五)明确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一是规定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定期对在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以及对大型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的时限要求。二是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通信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6、三是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性条款。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地面无线电业务在某一地点或者地域设置、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是指除空间无线电业务、射电天文以外的无线电业务,主要包括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广播业务、无线电
7、测定业务、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特别业务等。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第四条设置、使用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地面无线电台(站),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
8、照下列途径提出申请:(一)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地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二)无线电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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