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7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201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答案.doc

  • 上传人(卖家):自学资料库
  • 文档编号:5304194
  • 上传时间:2023-03-15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52.50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201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答案.doc》由用户(自学资料库)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2013 10 全国 自学考试 05680 婚姻家庭 试题答案
    资源描述:

    1、中国自考人() 有重点方能脱颖而出!官方QQ:800002864 客服电话:400-682-9391 VIP会员试题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1关于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A)1-68-69A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B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同C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

    2、产权性质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相同D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应优先于婚姻家庭法中的特别规定适用2下列关于行辈的表述,错误的是(D)2-86A行辈也叫辈行B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D姻亲间无法按行辈排列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B)3-109A.2年B.1年C.6个月D.3个月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互为(A)4-117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5在我国古代,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是(B)5-142A七出B和离C义绝D呈诉离婚6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

    3、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C)5-175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不用偿还7小王的父母于1998年离婚,此时小王年仅3周岁。2000年小王的母亲与刘某再婚,此后小王一直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2008年小王的生父与继父先后因病去世,以下表述正确的是(C)6-195A小王无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B小王无权继承其继父刘某的遗产C小王既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其继父的遗产D因为小王为未成年人,所以只有在征得其生母同意后才可继承其生父的遗产8.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C)7-207A

    4、20周岁B.30周岁C.40周岁D45周岁9下列关于扶养的表述,错误的是(B)8-230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B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的是(A)9-235A涉外夫妻财产关系B涉外结婚条件C.涉外收养D涉外监护11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源泉和桥梁作用的是(D)2-82A父母子女关系B姻亲关系C旁系血亲关系D配偶关系12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C)3-94A劳役婚B赠与婚C掠夺婚D聘娶婚13根据

    5、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原则是(C)3-111A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必须返还B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依法没收C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酌情返还D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是无条件的赠与行为14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D)5-146A街道办事处B人民法院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D公证处15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将子女委托他人代其抚养。这种抚养子女的方式是(B)7-205A收养B寄养C送养D乞养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

    6、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16关于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表述正确的有(BCD)1-52A.婚姻家庭可以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B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C婚姻家庭制度的具体内容受到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宗教信仰等上层建筑诸因素的重要影响D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17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包括(ABCD)2-91A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原因B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关系可为被告人的辩护人C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所供养的家属(多为近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

    7、品D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可以依法提起上诉18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的有(ABD)3-110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C订立婚约须由当事人自己作主D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19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ABC)3-102A登记制B仪式制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D世俗仪式与宗教仪式双轨制20旧式“入赘婚”与现在男方落户到女家的区别有(ABCD)4-120A性质不同B目的不同C产生条件不同D法律地位不同21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离婚而分割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时,应坚持的

    8、原则有(ABCD)5-169A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原则B自愿原则C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原则D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2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BC)6-180A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B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C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D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2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AC)6-197A自愿认领B公证认领C强制认领D宣告认领24关于扶养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ABCD)8-225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B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C扶养权利义务的关联性D扶养没有时效性25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能体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

    9、有(ACD)9-234A涉外父母子女关系B涉外夫妻人身关系C涉外监护D涉外扶养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禁婚亲3-99答: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他们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姻亲。27统一财产制4-125-126答: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28无效婚姻3-104答: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9限制离婚主义5-141答: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30收养7-204答

    10、: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减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1-71答: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1分)(1)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2分)(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2分)(3)正确地理解婚姻自由既要注重当事人的合意,也要注重履行有关的法定程序,法律在一定的情形下应当更尊重当事人的意志。(1分)32简述离婚与别

    11、居的区别。5-139-140答:(1)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1分)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双方均不得再婚;(1分)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1分)(2)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1分)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1分)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全部消除。(1分)五、论述题(14分)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5-167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1分)基于所应分割

    12、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1分)(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分)这一原则意味着,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1分)(3)尊重当事人意愿。(1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1分)(4)照顾无过错一方。(1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1分)这里的“过错”并不仅限于我国婚姻法第46条中指明的若干重大过错,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侵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1分)(5)

    1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1分)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2分)(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1分)。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1分)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34丈夫甲与妻子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三天,甲突然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乙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而甲的

    14、母亲认为甲乙已经离婚,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4-117(1)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吗?答:乙有权继承。(2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本案中,甲去世时,甲乙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配偶关系没有终止,因此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2分)(2)若乙在甲死亡一个月后再婚了,乙能继承遗产吗?答:乙能继承。(2分)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与否,都有权继承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2分)35.孙强(男)、刘芳(女)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孙强的姐姐孙倩因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婚后多年未育。孙倩和其丈夫非常喜欢孙强的小儿子孙伟(5周岁),他们与孙强、刘芳协商想收养孙

    15、伟,孙强夫妇考虑到孙倩经济条件较好而且是孩子的姑姑,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同意将孙伟送养给孙倩,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孙倩夫妇对孙伟疼爱有加,百般关爱,孙伟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孙伟很顽皮,不好管教。2008年的一天,因孙伟(12周岁)经常逃学的问题,孙倩夫妇同孙伟发生激烈争吵,孙伟一气之下便跑回亲生父母家,孙倩夫妇多次找到孙强家想让孙伟回家,但孙伟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三个月后,孙强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孙倩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孙倩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孙强夫妇补偿他们几年间养育孙伟的抚育费用,孙强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孙倩夫妇有虐

    16、待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孙倩夫妇起诉至法院。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孙倩夫妇与孙伟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7-220答:孙倩夫妇与孙伟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2分)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样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3分)本案中,送养人和收养人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孙倩夫妇与孙伟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3分)(2)孙倩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7-222答:孙倩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依法可予支持。(3分)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生父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2分)本案中,孙倩夫妇抚养了孙伟7年,而且对孙伟很好,没有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因此孙倩夫妇要求孙强夫妇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依法应予支持。(3分)中国自考人2014年保过精华版课程 独家70分+命中承诺!独家记忆窍门!独家手机备考! 第 7 页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201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答案.doc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5304194.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