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课件讲义)课件.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课件讲义)课件.docx》由用户(小溪河)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习 解读 2023 新制 证券 经纪 业务 管理办法 课件 讲义
- 资源描述:
-
1、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讲义)为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立法背景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目前,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亿。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经纪业务展业形态逐
2、渐变化,线上展业成为主流。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展业模式的转变,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监管规则需适应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专属业务,未经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二)加强客户行为管理。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一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户,应当充分了解投
3、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交易需求、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为金融产品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产品结构、产品期限、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二是落实适当性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三是严格账户使用实名制。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持续跟踪使用情况,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的,应当向中国
4、结算报告,并按规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三)优化业务管理流程。督促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一是强化事前交易指令审核。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对委托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规则进行核查。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二是加强事中交易监测监控。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系统监控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交易终端信息等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做好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三是切实履行事后
5、报告职责。证券公司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按照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四是。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为落实证券法相关要求,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出租交易单元的,应按规定报告证券交易场所,并纳入证券公司统一管理。(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一是明晰费用。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二是优化服务。投资者提出转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五)强化内部风控合规。为防范经纪业务风险,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从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等方面对
6、证券公司提出了规范要求。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层级清晰、管控有效的组织体系,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增加合规培训、明确执业权限、加强监测监控、强化检查问责等方式,防范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超越授权执业等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证券公司应当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并通过合规培训、年度考核、强制离岗、离任审计等措施强化管理。四是加强业务管控。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
7、实行双人负责制。五是加强系统建设。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和交易连续性,避免对证券交易场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造成不当影响。(六)严格行政监管问责。一是强化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问责。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二是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监管。办法援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日常监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第三部分:办法的意
8、见征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家机构和8名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梳理,逐条研究,我会对部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完善证券经纪业务定义。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二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代销金融产品等应遵守相关专门规定,但相关业务活动中涉及证券经纪业务环节的亦应适用本办法。三是明确投资者范围。明确投资者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金融产品。四是明确利益冲突防范要求。要求证券公司确保营销、技术、合
9、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证券交易。本
10、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开展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金融产品。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规范开展营销活动;(二)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三)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四)履行反洗钱义务;(五)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六)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七)开展投资者教育;(八)防范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九)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投资者开展证券交易,应当依法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
11、协议,委托证券公司为其买卖证券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切实维护投资者财产安全,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防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账户、资产、系统、人员、场所等实施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识别、监控、处置各类风险。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2、、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制定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二章 业务规则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健全;(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从业人员数量满足开展业务需要;(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五)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
13、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七)违规委托证
14、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营销活动加强统一管理,防范从业人员违规展业。证券公司应当区分信息系统的内部管理功能与对外展业功能,内部管理功能不得用于对外展业或者变相展业。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公示对外展业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
15、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证券公司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了解受益所有人信息。投资者为金融产品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投资者应当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上述信息,金融产品管理人还应当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投资者、金融产品管理人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投资者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等情况,发现需要
16、变更的,应要求投资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变更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提醒投资者阅知有关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向其揭示业务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确认。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价格、代收税费标准、信息系统故障、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服务暂停与终止、纠纷解决与违约责任等事项。服务内容包括委托发送、撤销与接收、有效委托与无效委托、委托传递与成交回报等。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
17、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管理的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结算制定。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机构投资者、金融资产超过一定金额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上述金额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确定。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信息存疑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投资者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结算、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证券公司使用其他金融机构采集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及相应的责任不因信赖其他金融机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