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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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管理 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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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奖励 1第三章奖励程序 4 第四章处罚 5第五章附则 18日喀则圣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拉洛工程申格孜灌区一分干项目监理部质量奖惩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职责, 确保日喀则圣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拉洛工程申格孜灌区一分干工程 建设成精品优良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质量规范和南水北调中线局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奖重罚的原则,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和质量挂钩奖罚制度,强化过程控制, 不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第三条本细则以单元工程优良率和主要质量指标为考核依据
2、,对在创建精品工程和提高工程质量过程中做出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施工规程、规范,造成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的单位和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四条奖励经费来源,一是项目部核定的质量奖励基金,二是质量罚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扣留或挪作它用.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部所属各工区、作业队承建的土建工程项目.第二章奖励第一条实施质量奖励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质量评定要高标准、严要求,单元工程质量的评定以监理工程师复核的为19准。作到认认真真评定、实实在在奖优。第二条奖励范围:项目部所属各工区、作业队、各部室,重奖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一线工人、班(组)长、队长、
3、质检员、施工员、技术人员、主管责任人和质量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奖励标准1、按项目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每考核一次,成绩达到 85 分者,对该单位奖励 10002000 元,每多 1 分增加奖 200 元。2、分项工程完工后,对各作业队负责人进行考核。若工程建设无一般及一般以上质量事故,且单元工程优良率达到 86%(含 86%)以上者,对该单位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奖励800 元、600 元、500 元。优良率达到 90%(含 90%以上)者,对其分别奖励 1500 元、1200 元、1000 元。3、质检、施工、调度人员自觉抵制违章施工、违章指挥或检查发现较大质量隐患、
4、避免了质量事故的,给予奖励 100-500 元。4、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可奖励 100500 元:(1) 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造方案,经采用能明显提高工程质量的;(2) 发现设计、测量或结构重大差错,避免了返工和质量事故的;(3)及时发现回填料不合格,避免废料回填的。(4)及时发现水泥或砼标号错误,避免了废料或错标号砼入仓现象发生的。5、项目部机关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奖励,根据完成工程量和质量情况,由项目部领导确定。第四条项目部年终对在本年度质量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评比条件如下:1、质量先进集体单位或部门领导认真履行质量工作职
5、责,按程序文件要求落实好各级质量责任制;严格技术交底和交接班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各工序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材料试验和半成品的质量鉴定资料及质量验收等级评定资料;现场管理:作业人员严格工艺作风,认真作好技术交底记录,严格作业指导书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确保了工程质量。积极开展质量教育、培训,职工素质和岗位技能有明显的提高;坚持施工质量“三检制”和定期质量检查 ,认真整改质量隐患, 质量“顽症”得到较好的控制或明显减少;推广“四新”技术,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过程控制或创精品工程中成效显著。2、质量优秀工作者年度内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坚守岗位,坚持原则; 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6、;积极参加各种质量教育培训和质量活动,能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在推广运用新技术,较好控制或消灭质量“顽症”,防止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3、先进集体奖励 10002000 元,质量优秀工作者奖励 300 元。第五条单元工程奖励标准单元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土建优良率达 90%,机电金结达 95 的每月考核一次,给予作业队1500 元奖励,给予质检人员300 元奖励。第三章奖励程序第一条 每评定考核一次,兑现一次质量奖励.先进单位提出获奖书面申请,并提供准确、齐全的评定资料,再由安全质量环保部组织共同评定后,报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第二条 获奖单位将分配方案报安全质量环保部认
7、可后,凭安全质量环保部部质量奖励通知单到财务劳人部办理手续.从考核之日算起,奖金 10 天之内兑现到位.第三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对各单位质量奖分配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分配方案执行或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则取消下次评奖资格。第四章处罚第一条施工过程中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缺陷)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均根据情节和事故(缺陷)性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类。小于一般质量事故且对工程质量有一定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第三条事故
8、责任单位,包括作业队及项目部领导层、机关职能部门;事故责任人分为管理层责任人及作业层责任人。第四条对管理层责任人的处罚,分为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机关部门负责人(包括质检、技术、调度、试验、测量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和当班值班人员)。对作业层责任人的处罚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第五条处罚的种类: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第六条处罚标准(一)特大质量事故1、对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罚款 35 万元;2、对管理层责任人的处罚:对第一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3000-5000 元,行政撤消职务及以下处分;对主管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1000-3000 元,行政降级及以下
9、处分;对技术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10002000 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罚款 500-1000 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对作业层责任人的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除名及以下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1000-3000 元,行政留用查看及以下处分。(二)重大质量事故1、对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处罚 1-3 万元。2、对管理层责任人分别处罚如下:对第一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1000-3000 元,行政降级及以下处分;对主管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8001500 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对技术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5001000 元,行政记
10、过及以下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罚款 300-500 元,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3、对作业层责任人分别处罚如下: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除名及以下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800-1500 元,行政留用查看及以下处分.发生特大与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较大质量事故1、对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处罚12 万元.2、对管理层责任人分别处罚如下:对第一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8001500 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对主管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500-1000 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对技术负责人:给予经济罚款 300500 元,行政
11、记过及以下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罚款 200400 元,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3、对作业层责任人分别处罚如下: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5001000 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300500 元,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四)一般质量事故1、对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罚款500010000 元.2、对管理层责任人分别处罚如下:对第一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5001000 元,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对主管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300500 元,行政警告及以下处分;对技术负责人:给予经济罚款 200400 元,行政警告及以下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罚款
12、 100300 元,行政通报。3、对作业层责任人分别处罚如下:(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300500 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200-400 元,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五)质量缺陷1、对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罚款2000-5000元.2、对管理层责任人的处罚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罚款 100-300 元, 行政通报等处分。3、对作业层责任人分别处罚如下:(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100500 元、行政通报等处分;(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经济罚款 50200 元、行政通报等处分。第七条对单元工程质量指标,每考核一次,存在以下问题的
13、按以下情况处罚:(1)质量考核成绩低于 75 分(含 75 分)对责任单位给予 2000 4000 元的经济处罚;(2)一次验收不合格对负责该部位施工员、质检员各罚款 50 元, 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 元;二次验收不合格对负责该部位施工员、质检员各罚款 100 元,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 元;三次验收不合格对负责该部位施工员、质检员各罚款 500 元,对施工单位罚款 3000 元;(3)每月 24 日前月报不及时报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对单位罚款100 元.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监理工程师、质检员的指挥,对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拒绝接受或未按要求落实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1000
14、 元/次,对现场责任人罚款 50200 元/次。第九条 施工不重视质量,出现质量缺陷或违规违章施工,受到监理工程师或安全质量环保部书面警告或收到违规通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1000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次;受到监理罚款的,项目部同时对责任单位追加罚款 10002000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次.第十条 在施工中发现提供或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2000 元/次。第十一条 凡隐瞒质量缺陷,弄虚作假、欺瞒质检员或监理工程师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500-3000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次。第十二条对土建工程重点部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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