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课程讲义)PPT.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课程讲义)PPT.docx》由用户(大溪地)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习 解读 2023 新制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行政许可 实施 程序 规定 课程 讲义 PPT
- 资源描述:
-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讲义)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总结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经验,我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许可程序规定的立法背景自许可程序规定实施以来,其在规范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必要总结我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经验,根据注册制要求,进一步
2、修改完善许可程序规定,对证券发行注册程序进行专门规定,以更好规范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第二部分:许可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许可程序规定,围绕进一步规范注册制领域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总结近年来行政许可工作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对不适应实践发展的行政许可规定进行调整完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新增证券发行注册程序一章。许可程序规定新增第五章,专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程序,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注册程序的适用范围、审核机构报送注册申请文件的要求、注册部门审阅、注册部门退回审核机构补充审核以及注册程序中止、恢复、终止等内容。(二)删除证券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删除了许可程序规定原
3、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恢复审查的配套规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再适用挂钩机制政策。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新成就,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行政责任,并规定了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升了追究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效率和威慑力,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保荐人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健全有效的中介机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完善。取消证券
4、中介机构挂钩机制政策,是适应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生态环境变化新形势,精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我会将继续做好对证券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工作。(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是在受理环节,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难以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限(第十六条)。二是在审查环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难以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经审查部门认可,可以适当延期(第十八条)。三是增加终止审查的情形,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后,未在三个月内申请恢复审查的,可以终止审查,避免审核工作长时间停滞(第二十四条)。此外,许可程序规定还作了一些其他修改。第三
5、部分:许可程序规定的意见征集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16 日,我会就许可程序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 4 份 20 条意见。总体而言,各方对许可程序规定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认可。在具体意见建议上,多数意见集中在对许可程序规定条文的理解方面,对于合理性意见予以吸收采纳。未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许可程序规定与我会其他规定的衔接问题。对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许可程序规定系我会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一般性规定。根据许可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在许可程序规定之外,对有关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程序规定的,依照具体程序规定执行。第四部分:许可程序规定
6、的全文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 年 12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65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3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 次委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
7、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
8、统一受理或接收、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建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鼓励并支持申请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受 理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
9、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第十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
10、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
11、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
12、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十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节 审 查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13、。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申请人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
14、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