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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课程讲义).docx

  • 上传人(卖家):大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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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学习 解读 2023 新制 重要 货币市场基金 监管 暂行规定 课程 讲义
    资源描述:

    1、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讲义)近日,为强化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证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别监管要求,增强基金管理人及产品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第一部分:暂行规定的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整体规模已超 27万亿元,投资者数量突破 7 亿。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

    2、管理类的普惠金融产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低等特点,已成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种,积极服务于居民财富管理。同时,个别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规模较大或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如发生风险易对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需提出更为严格审慎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防范风险,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至 2月 13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看,社会各界对规定总体认同,同时也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建议,我们对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第二部分:暂行规定的

    3、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满足规模大于 2000 亿元或者投资者数量大于 5000 万个等条件的货币市场基金,应纳入评估范围。证监会对参评产品予以评估,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二)明确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暂行规定从经营理念、风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

    4、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三)明确风险防控与处置机制。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二是规定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机制。三是规定不同风险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主要股东等风险处置资金来源。第三部分:暂行规定的全文学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

    5、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特别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第二章 评估与确认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资

    6、产净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2000 亿元;(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5000万个;(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条件。计算前款所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指标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予以合并计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一)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二)关联度。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三)可替代性。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

    7、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四)复杂性。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中国证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应当在公示后 3个月内调整完毕。对于已连续 3 个月不满足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中国证监会可以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第三章 特别监管要求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审慎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影响,遵循长期稳健的经营和投资理念,确保自身投资研

    8、究、人员配备、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 3 年以上相关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 2 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激励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相挂钩。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性建立健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置更为严格审慎的风险控制要求,提高压力测试频次。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受托职责,审慎从严监督重要货币市场

    9、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两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投资标的和相关决策应当有及时、充分的研究支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二)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15%;(三)持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内部信用评级,以及债券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四)涉及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相关质押券等担保品计入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且其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六)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含协议约定可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七)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八)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 110%;(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的其他要求。第

    11、九条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5000 亿元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调整以符合以下要求:(一)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二)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该类资产投资,不符合第八条其他项及本条前款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无法按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2、。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交易行为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滥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不得打压交易对手或者融资主体,不得以掠夺性、差别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加强基金规模管控:(一)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的情况;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作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延缓

    13、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二)及时主动了解并分析投资者潜在赎回需求,测算资产变现对产品运作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提前调整流动性资产以平稳应对投资者赎回;(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慎确认巨额赎回申请,并在发生巨额赎回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必要时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赎回申请规模确定接受申购申请规模、暂停基金申购等规模管控措施。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结构管理、规模管控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宣传重要货

    14、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场占有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不得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等不正当安排。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 2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的 0.25%时可以不再提取。中国证监会结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情况,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15、机构及相关股东一次性补足风险准备金。第四章 风险处置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各类风险的成因、表现及影响,会同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程度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和资金来源作出具体安排,并定期评估更新。风险应对预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风险应对预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数据和信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基金稳定运作或者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

    16、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证监会将参评基金、评估情况报告以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指标变化等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基于监测分析情况,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提示风险。第十五条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小组,督促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依据风险应对预案等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风险处置。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根据风险处置小组要求,积极稳妥实施风险处置工作。风险处置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薪酬,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

    17、)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二)向股东分红;(三)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四)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离职;(五)其他可能影响风险处置能力的行为。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主要股东、基金托管人等签订协议,约定当重要货币市场基

    18、金出现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时,可以通过债券正回购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获得短期融资支持。第十八条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风险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

    19、定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第四条中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除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外的基金代销机构;(二)第四条、第五条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指持有份额大于 1 的投资者数量;(三)第五条所称“基金资产净值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是指近一年内基金资产净值变化情况及预计未来一年内变化趋势;(四)第五条和第八条所称“杠杆比例”,是指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值;“杠杆规模”,包括债券正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及余额等;(五)第五条所称“同业业务投资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持有的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存款存单、债券等融资工具,以及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开展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扣除担保

    20、品公允价值的未担保部分金额;(六)第五条所称“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是指投资组合中各类证券规模占对应细分市场规模及交易量的比值;(七)第五条所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是指假设当前市场条件下基金组合全部资产变现所需期限与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所需期限,以及两者的比值;(八)第五条所称“潜在估值损失”,是指基金组合资产账面估值与相关资产处置价值的差额,该处置价值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流动性折价等;(九)第八条所称“金融工具”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金融工具的范围确定。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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