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学习解读课程PPT.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贯彻落实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学习解读课程PPT.pptx》由用户(大溪地)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贯彻落实 试点 创新 企业 境内 发行 股票 凭证 上市 监管 工作 实施办法 学习 解读 课程 PPT
- 资源描述:
-
1、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2023年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前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我会借鉴试点注册制的成功经验,对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创新实施办法)进行
2、了修改,整合有关制度,将审核程序调整为注册制,未做其他实质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33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目录试点创新实施办法的修订背景一试点创新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二试点创新实施办法的全文学习三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44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点创新实施办法的修订背景一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
3、,不得转卖。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 点 创 新 实 施 办 法 的 修 订 背 景2018 年 3 月 22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三套选取标准。明确符合选取标准的境外红筹企业可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符合选取标准的境内企业可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6 月 18 日,我会发布试点创新实施办法,对若干意见细化试点创新企业选取标准,明确试点创新企业发行股票和存托凭证适用核准制的具体程序。为向有意愿境内上市的红筹企业提供制度路径,2020 年
4、、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我会分别发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两个公告”),设立多元化试点企业选取指标、拓宽行业准入范围。试点注册制下,为支持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对适用若干意见第三套选取标准,即“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由沪深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制定量化指标。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66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点创新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
5、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 点 创 新 实 施 办 法 的 修 订 内 容全面实行注册制后,核准制程序已不再适用,本次按照注册制程序对试点创新实施办法予以修改。同时,本次将前述“两个公告”及沪深交易所对若干意见第三套选取标准的量化指标一并纳入试点创新实施办法,便于市场理解使用。对其他实质内容未做修改。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16 日,我会就试点创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
6、,不得转卖。88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点创新实施办法的全文学习三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 点 创 新 实 施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
7、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 点 创 新 实 施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中
8、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第四条 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注册,不表明其对试点企业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五条 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
9、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 点 创 新 实 施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二章 试点企业的选取第六条 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社会形象良好,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能够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企业。试点企业可以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或尚未境外上市的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除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红筹企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
10、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第七条 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 点 创 新 实 施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一)市值不低于二千亿元人民币;(二)市值二百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前款所称市值,按照试点
11、企业提交纳入试点申请日前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汇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申请日前一日中间价计算。上市不足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按全部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第八条 尚未境外上市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二百亿元人民币,企业估值应参考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及相应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并结合收益法、成本法、市场乘数法等估值方法综合判定。融资不足三轮的,参考全部融资估值判定;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试点创
12、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 点 创 新 实 施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 第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四)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即可能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五)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影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合理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以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 点 创 新 实 施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二)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百分之三十,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