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生成协同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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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投资 工程 建设项目 生成 协同 服务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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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生成协同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要求,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建立规范的协同服务工作机制,促进前期项目生成,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协同服务阶段流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涉及新增用地的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全部新增用地和部分新增用地)在协同服务阶段开展的各项工作以及依托信息平台开展的部门意见征求。需上报国家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负责统筹指导并管
2、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生成协同服务。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协同服务管理工作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中的“协同服务阶段”具体实施。第五条 各部门在工程审批系统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项目后续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协同服务阶段提出的意见相抵触。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办理流程到期自动收回。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第六条 市发改局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机制,统筹梳理建设项目,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等要求,统筹国土空间发展和资源利用,采取“先入库、后实施”原则,确定重点项目建设
3、布局及安排,临时决策项目应一并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分为近期项目储备库和年度项目储备库。近期建设项目纳入近期项目储备库;近期项目储备库中项目,被标记为当前年度实施的,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土地出让)类项目储备库管理。第八条 市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均可提出项目入库申请,由市发改局核定后入库。临时提出的项目应向负责部门提出入库申请,负责部门核定入库后方可发起协同服务。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项目入库申请时,应提交储备项目的拟建设内容、用地规模、选址方案、计划投资、投资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已
4、经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或列入出让计划的储备项目,应当注明。第十条 政府投资类流程适用于各级财政投融资以及其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项目协同服务流程开展包括发起、空间选址协调、建设条件协同和制定建设条件和告知单等工作。第三章 政府投资类项目协同服务工作分工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协同服务工作由市发改局发起,市自然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共同牵头推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数局)负责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和广播电视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局等作为协同部门。第四章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协同服务流程第十二条 发起协同服务。政府投资类项目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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