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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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法律援助 案件 指派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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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促进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我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资源库,案件的承办人原则上应当在资源库中产生。资源库由本地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机构法律援助律师申报组成,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组织本所符合条件人员应报尽报。上款所列人员中暂缓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2、自处罚、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进入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资源库。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律师管理、基层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资源库的建立和更新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在遵循择优、便民原则,以及符合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分配法律服务资源。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实际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入选办案人员资源库的数量、执业诚信等情况,公平合理安排承办机构和人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组织办案人员资源库中所属人员全员参加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并结合案件情况、人员专业特长、办案经验等因素合理安排承办人员。第五条法律援助机
3、构不得指派或者安排下列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一)未取得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二)未注册执业、不具备法律从业资格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三)被行业协会实施惩戒,尚处于惩戒期内的法律服务人员。第六条对于民事、行政、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其所属人员,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第七条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通知辩护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第八条法律援助
4、机构对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从促进办案质量的角度,综合考虑办案资质、专业特长、办案经验、以往办案表现、责任意识等因素,直接选择合适的案件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直接选择承办人选的,应当在案件指派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该人员承办。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遵循方便受援人的原则。受援人主动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承办人选意愿的,在管辖范围内及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指派该人员承办案件。对受援人为妇女、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可能指派女性承办人。对受援人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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