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设管护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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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小型 农田水利 管护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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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农田水利设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稳固脱贫成果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加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防洪、灌溉、饮水、生态等效益,实现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是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基础。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农村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现状制定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泵站、沟渠、涵闸、渡槽、防渗渠道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本细则所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具体是:干渠
2、、支渠级骨干水利设施以外的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落实工程所有权。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划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范围,设置管理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产权所有人是管理的责任主体。村(居、社区)委员会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负责组织协调
3、,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各村(居、社区)委员会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第八条 各村(居、社区)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教育,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维护水利设施完好,协助做好工程管护。第九条 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设施运行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工程设施。在管理保护范围内应规划并发展植树造林,涵养和净化水源水质。不得在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取
4、土、种植等破坏水源、工程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任何活动。第三章 工程管护第十一条 渠道工程。保持过水断面通畅,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完好,闸门启闭设施运行正常,无塌坡、无淤积、无乱占乱种现象。第十二条 水闸。闸门启闭顺畅,基本无漏水,涵管无淤塞; 梁体结构完好,启闭机等其他设备运行良好,无损坏和被盗现象。第十三条 其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理设施齐全,外观美观、无损坏,工程运行情况良好,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淤积、堆放、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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