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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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农村 宅基地 历史 遗留问题 处理 方案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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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国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属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范畴。第三条 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发证。(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证发证应严格 按照土地确权政策和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依法依规加快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将农村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二
2、)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 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可以不重新登记发证。同一土地多次登记发证的,以后一次依法登记发证结果为准。(三)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群众有换发证书意愿的,可以申请换发新证。符合房屋办证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原权属证书丢失、损毁的,按规定公告作废后,可以申请补发证书。第四条 明确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权利主体。(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本 农民集体成员依法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登记到户。不动产登记簿中权利人登记为该户户主,登记的宅基地仅为一户使用的,共有情况为单
3、独所有(若登记系支持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该宅基地为家庭成员共同 共有”。申请登记的宅基地“户”、“户主”、“家庭成员”等情况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准。(二)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或因依法继承等原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原因取得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除依法继承原因外取得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三)农村村民落户城镇,申请原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 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四)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宅
4、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其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六)因生效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权利人申请农村宅办理登记发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第五条 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处理农村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一)农村宅基地已登记发证的,权利人申请换发证
5、书,宅基地面积以原登记发证为准。宅基地现状四至界线与原登记发证时四至相符,但因原丈量测绘技术原因导致原发证四至界线尺寸、面积计算不准确的,经四邻签字认可、所在组和村同意,公告无异议,可按现状地籍调查测量界线尺寸、面积量算结果登记换发证书。宅基地四至已发生变化,与原发证四至不符,或者难以确定原发证属于丈量测绘技术原因导致界线尺寸、面积计算不准确的,且现状地籍调查面积大于原发证面积的,仍按原发证面积进 行登记换发证书,超出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现有房屋拆迁、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或者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二)农村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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