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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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街道 物业 项目 交接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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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街道区域内,物业服务人退出和进驻物业项目,与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对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进行移交和接收的活动。第四条 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指导和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第六条 解聘、续聘和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应当经业主大会
2、依法表决同意。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第七条 可以解聘原物业服务人的情形包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或者未约定期限,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合同生效的;(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但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的;(四)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五)其他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形。第八条 解聘、续聘原物业服务人或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请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业主委员
3、会会议决定,或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临时会议),由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续聘原物业服务人或选聘新物业服务人。(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先履行全体业主解聘原物业服务人的表决程序。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同时决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事项,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
4、召集;逾期仍不召集的,在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三)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业主、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对解聘原物业服务人和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当核实.(四)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提倡采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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