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卫生消毒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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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卫生 消毒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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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足疗卫生消毒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足浴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为顾客提供洗脚、泡脚等足浴服务的公共场所。第三条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场所环境与布局第四条 足浴场所内外环境应当整洁卫生,选址符合卫生学要求,远离污染源。第五条 足浴场所应当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足浴间、清洗消毒间、储藏室、公共卫生间、工作准备间、更-衣室及布草间(专柜)等功能间。第六条 足浴场所的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第三章场所卫生要求第七条场所内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第八条足浴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之数及鼠类密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第九条足浴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地面应当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有给排水设施,四周墙面瓷砖高度宜在1.5米以上,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可同
3、时满足物品与技师手部清洗、消毒需要。第十条 提供公用拖鞋的足浴场所应当单独设置拖鞋清洗消毒间(处),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第十一条提供修脚服务的足浴场所应配置专用的高压消毒装置等消毒设施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灭菌。第十二条 足浴场所须配备公共卫生间,应使用水冲式便器,四周墙面瓷砖宜在1.5米以上,有流动洗手设施和独立的排风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应为蹲式,采用坐式的应当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第十三条 足浴场所应当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表1要求:第十四条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新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4、的规定。使用分体空调的,应当定期对滤网等进行清洗,保持滤网表面清洁。第十五条顾客饮用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第十六条公共用品卫生管理应当按照不小于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饮具、毛巾、垫巾、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修脚工具配备数量不低于足浴席位数的30%(套),并要求单独密闭存放。场所内应当设置专用密闭布草间(柜)用于储藏毛巾、垫巾等公共用品用具;设置专用密闭保洁柜用于存放饮具等;各类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饮具、毛巾、拖鞋、足浴用容器等重复使用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修脚工具应当一客一换一灭菌,提倡使用一次性修脚工具。饮具、毛巾、拖鞋
5、、足浴用容器等公共用品应当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要求。公共用品用具外送清洗消毒的,应当签订有效的清洗消毒协议,保证清洗消毒效果。第十七条 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不得重复使用。第十八条 足浴场所提供的食品、化妆品、足浴用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第四章卫生管理第十九条 足浴场所应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位置处。第二十条 足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第二十一条 足浴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指定卫生管理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场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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