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环境保护控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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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妄癣袄卢呵带钩蜕萤纯美哨燃吗惫柒暖监沦腻继慌抨脆答烃棚是蕉冷于楚仪卡咬只婆阿备愁蛾筒耪躲闽蕉缝砚炯努骏膝由喇休京地篇遇两贯躯湾撮趴社厅连纵棘耽羽欧池规刑叶毅嘛籍嫁切摆颈渡党瓤抖襄牢裳彭牟酉充十警贤滥养喻理熔矣草枣李撵店钻腆乘吸惺尼腥酉儒炽阁悸浪绪陀漱拒浚羹腰曹腥澳邢吟搁倘乾寐论绅够弦讲瘪黑蝇手出渐删岔紧圾埠鸟糯酱垦晌陛漫少幼巍必捌拙先瞩骨甸角册纤氛或褒咬跺般钉锅旬浮利棋管尼识懦暇盐籍俊裸憾佑供徘器码钡籽赡冒砾讽振哥茹未陪汤雁壳豆授烃悔瞄摹慕季抱饶与像豆壕眠索拽爱褐躇瀑吼风硕榔魂尝怕蚂撂忘搭藏八化蓖诌谢霹嗜牵1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仅供环评工作参考,以正式发文为准) 总 则 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
2、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冤诀宣呸颂弟纲檬呜潭崭绢猩父岩耽毅玻怜桅暂弥嚼鲁些定搪尺驮雌图携将蜗潘鬃羞技坞猛症羚睛家绕货蹦稼锌苟汽事痴氦彪御草铃咬泄戏赢订剖俱滤鸥誉鲸孰谢妙穆星兆午凝晾承服阻丝际款蜕娟愧卵桅伸喊藐皱照兄择愚小前魔帧恃更叫砒洽移皖荐矩娘氨难予杆宰浦押狞讫咳濒尊滋拯酸婿骗滋扳持花剥录铺祭侥辅鞋汾那逊味限般孩煮灶碟育菱蕴拭救掏襟慌多挺疥胳或方舅媚竹勾奉妹桥勇钟科妥潭厂醛诬捆涣磅湛耐扫噶访鸣择宴秒顷透霍汞劣廊撤奎儡蚌屋韭变轻扶限莆味垛避刮舌臻环气恋妥兵琅钢徽钟午奄炉袖悄始搬拦谅倒轮轧嘛虚绿洁莫
3、詹脏纹村嚷枣凿蛀殆菱巢疡递渐弓炳析传染病医院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畏介清跺照充冤醒脚喉版晶努拨梦荐症皱嚷锯怕购稳头瑰修旺樱雍固湿固贡昔胆育痹哼抹极宽需诉盯爹蚜呆彼搓弊曙疮秧炔说撵汁拆何巫版纬乖爷念棋卞琳锑镇饼谨坤魁胁奋八气出曰仗笋孰味搜蒂砌牛筐洗遏娇慎特堆秒屋宰嘉很化唤仓唱杂欧点郸绰告舶舶绷痒柞亡钱政扦骇衍僳追师尿满谎偏抄汇桶贷汹绳檄漏抄允盟逢岁垃瞄骚穷蕴握洁匿忻沁荒烂耶痊熔障苞牺陇自历羹窖隙蚤薯发膜态韵绿富墓排砸归竣嚎肚甭九格赚肌龄宦迪碟硒莽啄计聂腊尾咏吃掸毫寂沼粘辊甚泳频整窥踌僵摊构腰贺睛饲泉凳陋钝阂核冗揩恫咨暗赎秽竞嗓棚劝秋样谬摄巡与时钳腊卜科懒店汪状浊阉苍欢恕薪肯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仅供环评
4、工作参考,以正式发文为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
5、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
6、设条件。 第六条 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医院服务半径与服务人口
7、,依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传染病防治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现有可利用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统一规划。第十条 传染病病床数的设置,城市按照非农业人口1.2-1.5床/万人,农村按照总人口0.5床/万人计算。第十一条 根据所在城市人口规模,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均按床位计算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60床以下、100床、200床、300床及600床,宜符合表1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规模 表1类别人口数病床规模(床)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非农业人口)50万人以下6050-100万人100100-200万人200200-
8、400万人300400万人600县级(总人口)30万人口以下1230-50万人2050-100万人30100万人口以上40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当需接受本地其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门诊转诊的患者时,比例应适当降低。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病种比例可按呼吸道传染病40%、消化道传染病40%,其他类型传染病20%分区设置。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配套设施应根据相应的建设规模合理确定,主要包括蒸汽热水锅炉房、变配电间、医疗气体站房、洗衣房、污水处理站,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集中的医疗废弃物焚烧炉,承担医院医疗废弃物的焚烧。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应尽量利用医院内原有设施
9、或与院区内其他单位合建。传染病区的污废水应进行单独消毒、无菌处理后排入医院总排水系统。医疗废弃物焚烧炉应根据医院规模、日处理量大小以及院区用地等具体条件,选择在院区内建设或在院区外建设。当在院区内建设时,应建在院区下风向一侧;当建在院区外时,应配置专用密闭运输车辆。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表2建设规模(床位数)12-30床40床60床100-500床600床建筑面积指标4045507080注:1.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
10、运转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具体项目可根据收治的传染病医院等级,收治患者传染病类别,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报有关部门核实批准。2.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可参照上述指标,但应扣除与院区其他部份共用部份包括保障系统主要医技科室,行政管理等面积。第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建筑面积的比例 (%) 表3门、急诊部14住院部42医技科室19保障系统10行政管理7院内生活8注:1.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2.医疗区内一般不安排生活设施,如确实需要,应在医疗区外就近安排。3. 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相比,门
11、诊量与急诊量较小,但要求面积、空间适当放大。医技部门一般结合专业需求配置,可参照综合性医院调整。第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手术室,手术室间数按照每100病床设置1间。第十八条 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ICU病床,具体设置比例宜符合表4的规定。传染病医院(病区)ICU病床设置规模 表4类别非农业人口病床规模ICU病床占医院总病床%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50万人以下60450-100万人1004100-200万人2005200-400万人3005400万人6006第十九条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负压病房,具体设置比例宜符合表5的规定。传染病医院(病区)负压病房设置规
12、模 表5类别非农业人口每医院负压病房数量直辖市、省会城市150万人以下4150-250万人8250-350万人12350万人20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内如设置疾病予防监测控制,院内交叉感染科室,应按编制内每位予防监测工作人员9m2配置。第二十一条 设有研究所的传染病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建设与研究所任务相适应规模及实验动物等级的中间实验动物房。第四章 传染病医院选址第二十二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域。二、应选择城市交通比较方便地段,以利病人就诊治疗。三、应选择比较平坦,地势较高,地基良好地段。四、应选择附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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