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知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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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五)临时用
2、电、土方、模板、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第五条指挥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第七条高监办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对
4、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第十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人员、起重设备维修工、起重信号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三)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四)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五)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六)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 (七)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专人管理;
6、(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
7、式管理,四周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第十七条冬季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二)作业前应当将施工机械以及作业面上的冰雪及时清理;(三)宿舍、办公室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温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设专人负责管理;(四)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五)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六)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
8、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七)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放,设置专人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宿舍应当符合室内净高不得低于二点五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单人单床、通风良好。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和有关卫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
9、理;(二)炊事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并穿戴工作服、帽;(三)墙壁、炉台应当粘贴瓷砖,地面铺设地砖,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四)炊事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菜板应当生熟分开,并且配备防蚊、蝇、老鼠等设施;(五)不得将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陈化粮以及腐败、变质的果蔬用于从业人员饮食;(六)厨房不得兼作储藏室使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统一,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各部门的联合检查相结合,避免多方、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施工现场进行
10、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的,应当在限期或者开工前及时复查并签署意见。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二)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四)施工组织设计、各种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是否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等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备案;(五)对已查处的隐患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六)机械设备、机具、配件、
11、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是否按照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七)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八)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审查;(九)是否按照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是否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十一)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经处理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公布、反馈处理结果并建立相应的举报档
12、案。第二十四条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其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
13、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至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14、未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安全生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降低、吊销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不及时受理
15、或经调查核实不建立举报档案的;(二)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三)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假冒伪劣安全防护设备、机具和用具,不及时取缔的;(四)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发放其资质许可的;(五)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意其参加投标的;(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仍为其办理投招标手续的;(七)违法发放资格证书的;(八)未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道G111线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
16、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道G111线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遵纪守法、关爱生命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重点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国道G111线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项目,参加黑龙江省国道G111线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称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第五条 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各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
17、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第六条 参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对不执行的单位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头,做到安全职责明确。第八条 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第九条 参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办法等,增强法制观念。做好交通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省及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监
18、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
19、作业、高处作业,以及临边洞口、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九条 参建单位建立保卫组织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维护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治安,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确保施工现
20、场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在保通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安全工作。第四章 施工安全教育及培训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 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章 施工安全事故管理第二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
21、抢救伤员,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字全处理措施和方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指挥部。第二十六条 指挥部分开工、中期、终期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部署和安排。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定期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将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参建单位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道G111线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施工路面交通
22、安全管理办法为保障本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制化,工程建设安全的规范化,营运收费公路的畅通化,切实保障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安全的总体要求,达到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安全、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挥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指挥部协调部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四防”安全、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八字方针。 第三条 指挥部协调部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专项执
23、法、执罚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通告责任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办法执罚,罚款上交指挥部,作为购买安全器材和表彰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第四条 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若干人。身着安全背心,手持红、绿色指挥旗,配带安全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第五条 交通疏导安全员,应选择有一定素质、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任。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积极热情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 严禁任何施工单位随意封闭交通、占道施工。第七条 施工路段必须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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