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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质监工程师程序.pptx

  • 上传人(卖家):无敌的果实
  • 文档编号:5273340
  • 上传时间: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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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监工 程序
    资源描述:

    1、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培训日程日期时间培训内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质量监督概述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信部规20023号)09:00-12:00第一天 通 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工信部令第47号)14:00-17:00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09:00-12:0013:30-15:00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案例第二天考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第一部分 通信建设项目管理第二部分 质量监督概述第三部分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第四部分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部分 通信建设工程质

    2、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第六部分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第一部分 通信建设项目管理通信建设项目管理 一、基本概念建设项目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建设项目: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由一个或多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的整体。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均可作为一个建设项目。通信建设项目管理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单独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

    3、工程。如一个机房的土建、照明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部工程:是单项(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按施工部位划分的工程内容。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工种划分的工程内容。通信建设项目管理通信建设项目管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交换设备工程电源设备工程用户线路工程中继线路工程通信管道工程发电机设备工程配电室设备工程接地网工程市 话通 信工 程项目机房建筑工程通信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蓄电池组工程开关电源工程配电屏工程安装抗震铁架工程安装蓄电池组工程蓄电池充放电工程蓄电池容量试验工程配电室工程过流保护工程布放缆线工程绝缘防护工程通信建设项

    4、目管理二、建设项目分类通信建设项目管理三、通信工程的项目划分专业类别单项工程名称1.xx光、电缆线路工程2.xx水底光、电缆工程(包括水线房建筑及设备安装)3.xx用户线路工程(包括主干及配线光、电缆、交接及配线设备、集线器、杆路等)备 注进局及中继光(电)缆工程可按每个城市作为一个单项工程通信线路工程4.xx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通信管道工程通信管道工程1.xx数字复用设备及光、电设备安装工程2.xx中继设备、光放设备安装工程通信传输设备安装工程xx微波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天线、馈线)xx地球站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天线、馈线)微波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卫星通信设备安装工程1.xx移动控制中心设备安装

    5、工程2.基站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天线、馈线)3.分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移动通信设备安装工程xx通信交换设备安装工程xx数据通信设备安装工程xx电源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专用高压供电线路工程)通信交换设备安装工程数据通信设备安装工程供电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建设项目管理四、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指验收、投入生产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的法则。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基础,所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压缩建设程序。(一)通信工程建设流程图(图1-1-2)通信建设项目管理立项阶段设计及施工阶段验收投产阶段中长期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施工项目建议书年度计划安

    6、排施工图设计施工试运转初步设计施工准备招标或委托开工报告初步验收编写技术规范书设备采购或招标签订设备合同办理进口手续设备到港商检随工验收生产准备正式验收投产出厂检验通信建设项目管理四、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主要管理内容:(一)立项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投资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项目建舍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项目建设在技术学的分析和论证,推荐最佳方案。立项审批 对可研报告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作为立项建设的依据。质量责任主体:投资人、咨询单位 监督要点:合规性、数据真实

    7、可靠通信建设项目管理(二)实施阶段1、勘察设计 设计阶段的划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的设计标准、规范,并通过现场勘察工作取得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后,为确定建设方案、建设技术标准、投资额(概算)而编制的文件。施工图设计:是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勘察资料、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编制的指导施工的文件。技术设计:在初步设计基础上对工程技术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和校正 设计的原则:贯彻方针政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使用、协调好整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利旧与挖潜、主体与配套等的关系。设计阶段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监

    8、督要点:合规性、强条执行、设计深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履行。通信建设项目管理2、招标采购依法对工程勘察设计、主要工程货物、施工、监理等招标采购。责任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监督重点:依法招标、合法投标、行为规范通信建设项目管理3施工环节 施工准备: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间:开工前5个工作日,责任主体:建设单位 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建设:合同履行。监督要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各方质量行为、强制性标准具体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等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通信建设项目管理(三)验收和交付阶段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设计文件

    9、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提出施工竣工申请,标志实施阶段结束进入竣工验收阶段。通信建设项目管理(三)验收与交付阶段1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常是指单项工完工后,为检验单项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程序。除较小工程外,通信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需初步验收。2试运转试运转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设备、系统的性能、功能和各项技术指标以及设计和施工质量等进行全面考核。小型建设项目试运行期为3个月,其他建设项目为6个月。3竣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参建及维护使用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终验。它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建设管理是否规范的重要步骤通信

    10、建设项目管理 验收内容:工程管理、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档案、工程实体质量、建设目标的实现。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器材供应商 监督要点: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未办理质监申报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的不得开通使用。第二部分 质量监督概述质量监督概述一、质量监督的概念(一)质量监督含义 政府职能:质量监督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之一,是宏观管理监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以及强制性技术标准。政府行为: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并委托经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

    11、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促进提高:质量监督的目的是找出影响质量的原因,向决策部门提供质量情况和质量趋势的报告,向标准化部门提供标准实施的情况等。质量监督概述一、质量监督的概念(二)质量监督的体系 技术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监督管理进行宏观指导。专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12、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概述 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含义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领导下 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目的: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主要监督内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为重点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制度、竣工备案制度 监督检查方式:巡查、抽查第三部分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信部规20023号)质量监督概述及机构管理一、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机构性质1.通信工

    13、程质量监督机构分部、省两级,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考核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分别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并对委托部门负责。质量监督概述及机构管理一、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机构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必备的设备;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负责人应由从事通信建设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4.具有相对稳定的监督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中具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质量监

    14、督概述及机构管理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被监督工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2.组织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3.组织抽查工程的实体质量;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5.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6.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秉公执法。质量监督概述及机构管理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1.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指导下,具体实施监督计划。2.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督工程师汇报。3.监督工程竣工验收。4.自觉遵守国

    15、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秉公执法。质量监督概述及机构管理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申请条件(一)熟悉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二)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从事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三)掌握相关专业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质量检查、检测方法;(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检测工作;(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不谋私利。质量监督概述及机构管理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申请条件(一)熟悉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

    16、政策、法规;(二)初级(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从事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三)掌握相关专业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质量检查、检测方法;(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检测工作;(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不谋私利。质量监督概述及机构管理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 中级职称(工程师)学历等同 大学专科毕业7年,大学本科毕业5年,或硕士毕业3博士毕业,或者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的职称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设计、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 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等同 中专毕业7年,专科毕业

    17、3年,本科毕业1年,或硕士毕业质量监督概述及机构管理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申报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时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申报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证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不搞终身制。首先随着通信技术的日新月异,要继续学习。第四部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47号)修订背景和意义贯彻“网络强国”战略落实“放管服”改革应对市场高速发展适应法律法规变化修订的主要内容47号令共五章35条

    18、:1.明确适用范围 2.划定机构职责3.明确经费来源 4.强化专业化监管力量配置5.完善质监内容和措施 6.落实简政放权要求7.建立集中申报制度8.完善质量监督程序9.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10.建立信息化管理手段11.强化法律责任1.明确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国海、陆、空立体全境范围内(除特别行政区)通信建设工程:公用电信网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1.明确适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 抢险救灾通信建设工程和涉密通信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抢险救灾通信建设工程包括为避免水险、火险、地震、台风等灾害,紧急

    19、建造起来的临时性通信建设工程。涉密工程,是指用途、功能或关键部位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会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和利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2.划定机构职责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划定机构职责 第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要实事求是公开:不加隐蔽公平:合

    20、理平衡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2.划定机构职责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对省(区、市)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省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四)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2.划定机构职责 第十条 省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

    21、量监督工作:(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省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划定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建立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质量监督工作制度:质量监督人员行为管理制度、质量监督申报受理制度、质

    22、量监督检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监督报告制度等 信息化管理条件:通信建设监管服务系统3.明确经费来源 第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电信管理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4.强化专业化监管力量配置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机构名录。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包括全职质量监督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质量监督机构应

    23、将分支机构设置情况、质量监督人员配置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部质量监督机构由部质量监督机构汇总,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更新质量监督机构名录。4.强化专业化监管力量配置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包括全职或兼职.经部质量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两级工资和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发生的费用应由质量监督经费支付4.强化专业化监管力量配置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考核。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质量监督工作必备的设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负责人应由从事通信建设工作5年以上

    24、并具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具有相对稳定的监督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中具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颁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证书,定期组织对其考核。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名录。5.完善质监内容和措施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

    25、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5.完善质监内容和措施 第十六条(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建筑法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涉及工程质量、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内容。5.完善质监内容和措施 第十六条(二)检查工

    26、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建设单位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参建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应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应对投资额满足一定金额的工程实行监理等。设计文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按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应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设计内容和注意事项,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承包工程,应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施工前由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或项目经理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27、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应按规定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等。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等。5.完善质监内容和措施 第十六条(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设备抗震设防防雷防强电防火关键设施安全间距局站选址5.完善质监内容和措施 第十六条(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由建设单位采购材料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材料和设备符合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5.完善质监内容和措施 第十六条(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防雷防强

    28、电抗震设防5.完善质监内容和措施 第十六条(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竣工验收备案参建单位、项目联系人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参建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法5.完善质监内容和措施第二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并采取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6.落实简政放权要求修

    29、改了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取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等5项审批项目的要求,不再将该5项资质作为质量监督内容。根据国家取消质量监督费的要求,删除了有关质量监督费收取的规定。5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审批事项包括: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7.建立集中申报制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个工作日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小规模的限额由各地通信管理局结合当地情况进行规定集中申报方式

    30、包括:数据录入(工程列表形式,每行一个工程,并对应每行上传附件)表格导入(所有工程,各个工程的附件需单独上传)8.完善质量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个工作日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 以下文件材料:(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其他相关文件。8.完善质量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通

    31、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审核内容包括:材料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真实、企业资质是否有效、工程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等 就一个或多个项目整体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8.完善质量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方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应从通信监管服务平台中随机抽取已办理质量监督申报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抽取项目的竣工日期不应早于检查日期两年8.完善质量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发现有影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通知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

    32、令限期改正。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改正,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一般质量问题:限期改正 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安全隐患但不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立即排除安全隐患 有可能导致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暂时停止施工 已经导致质量事故的:按照质量事故处理8.完善质量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33、,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改正后,应当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8.完善质量监督程序 质量监督程序:第十七至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开工前施工中检查施工现场质量行为;抽查实体质量;处理质量事故与重大质量问题;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报送质量监督报告;审查报备材料;未办理质监申报及备案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受理质监申报;审查材料;制定质监方案;签发质监通知书;处理工程质量争议;63开工前阶段接收质监申报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制定质监工作方案,并下达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抽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生产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并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质量监督程序施工阶段是 责令限期存在问题?改正否接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

    34、料竣工验收阶段审查备案材料是责令限期改正存在问题?否同意备案8.完善质量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GB/T 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8.完善质量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整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情况;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工程竣工备案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开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问题整改情况等。8.完善质量监督程

    35、序 第二十六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参照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8.完善质量监督程序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规定: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

    36、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9.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

    37、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9.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对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违法行为查处,以及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问题改正情况等进行通报。电信管理机构每季度汇总各省报送的材料形成全国通信工程质量工作情况通报,在行业内印发10.建立信息化管理手段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http:/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38、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以下文件材料。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条 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1.强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配合通信

    3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三)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虚假材料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11.强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第三十条 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11.强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罚;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通信建设工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罚。电信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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