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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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气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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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气瓶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第二条 职责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
2、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第三条 气瓶购置与验收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二)使用说明书;(三)出厂合格证;(四)制造质量证明书。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第四条 气瓶充装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第五条 气瓶定期检验1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执行。每年生产运行部组织使用单位对在帐气瓶进行核查,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定期送(地级政府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检,检验后查验内容为:检验标识牌和检验合格证书情况,标识主要:检验站全称、检验日期(标识到年月)、有效期(标识到年月)和检验编号等,并固定气瓶角阀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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