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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范文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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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培训 机构 安全管理 制度 突发 情况 应急 预案 范文
    资源描述:

    1、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范文六篇第一篇: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一、日常工作1、完善制度。在教育局及相关部门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校卫生以及食品安全制度要进行完善。2、强化督查。学校要以各项卫生以及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卫生以及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做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内各项工作。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从业人员的卫生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知识培训等形式,丰富卫生安全知识,增强卫生安全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5、添置设备。对照卫生、食堂设备设施配

    2、备标准,逐步落实卫生以及食品安全设施的配备。二、事故应急处理1、报告制度。学校发生了卫生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必须迅速查清初步情况,立即向上级报告。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的学校卫生及食品安全事故,在未接到上级指令前,由学校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组织好救援行动。学校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立即做好两件事:一是立即将中毒者或疑似中毒者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抢救(必要时拨打120请求急救)。二是立即停止有关人群食用相关食物,停止相关食品的生产,切实保护好现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等候上级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的调查处理。3、联系家长。学校发生了较严重的卫生

    3、、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4、人员调度。在接到学校的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统一调度安排应急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5、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第二篇: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一、处置事件的组织:单位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报告程序:1、单位领导。2、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地方和上级卫生防疫部门。三、处置措施1、发

    4、现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汇报。2、以最快速度将疑似中毒人员送往就近医院,情况紧急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3、由饮食服务管理人员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或售饭处。4、立即组织应急小分队组成陪护人员队伍,由领导安排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级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5、根据领导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报告。四、注意事项1、稳定职工人员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2、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3、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

    5、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4、发现职工有类似食物疑似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医院诊治。5、迅速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局报告。7、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若是校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8、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人员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9、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第三篇: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为保证饮食安全,确保学校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食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一、组织领导:成立学生食堂安全应急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学委办、校办公室、总务处、教导处、教科处、食堂管理员等

    6、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二、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出售。2、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报告制度报告。中毒人数超过3人的,应当于4小时内报告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中毒人数超过10人或者死亡一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3、协助卫生机构治病救人。4、封闭现场。5、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被污染

    7、的食用工具、设备。6、协助卫生部门填写食物中毒事故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7、经卫生部门检验后,属被污染的.食品立即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被污染的食用工具、设备立即进行消毒。三、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立即切断电源、气源,积极扑救并报警。2、利用各部位消防器材,积极组织员工进行扑救。3、及时通知学校负责人。4、处变不惊、与急不乱、勇敢果断,视实际情况及时拨打紧急电话119。5、出现事故及时通知医疗单位,赶赴现场抢救,或及时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6、发生其他事故要积极组织正确的补救措施,要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提供情况。7、肇事部位负责人,要坚守

    8、现场,等候处理。8、手提灭火器、操作规程、手提灭火器,应将灭火器上,下翻转几次,将干粉桶内的干粉抖松;、扯去铅封,拔除保险销,立于离着火点的有效距离处;、手握胶管,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压使干粉喷出,适当摆动喷嘴,使喷雾横扫整个火焰根部并逐渐向前推移;、如遇多处明火,可移动位置射着火点,直到火焰安全熄灭,以免复燃;、灭火后,拾起灭火器压把,既停止喷射。、注意事项、灭火时,不可冲击液面,以防飞溅;、灭火器一经开启,不能保存,要重新灌气、装粉后才能保证使用;、使用时若遇干粉喷不出情况,应慢慢拧松盖,让气粉喷出。四、对爆炸、纵火、行凶、盗窃、破坏等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如下:1、及时通知中心负责人和上级主

    9、管部门。2、与事不惊,勇敢果断,控制现场,正确处理。3、视实际情况拨打救助电话:报警:110急救:120火警:119。4、保护好现场,控制嫌疑人。5、发生事件部位负责人,要坚守现场,等候询问处理。五、食堂安全事件的总结报告:发生食堂安全事件后,应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后果,自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与完善,强化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第四篇: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10、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

    11、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12、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

    13、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

    14、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

    15、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培训机构的

    16、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

    17、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住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征信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

    18、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

    19、明。10.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4.决定。教育局自受

    20、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

    21、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

    22、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第

    23、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

    24、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

    25、解决方式等事项。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

    26、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工商、税务、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

    27、监管工作;电信、文广等部门在本县范围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

    28、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第五章变更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4.股权转让协议;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6.修改后的章程;7.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二)变更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

    29、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3.修改后的章程: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校

    30、长简历及资格证明;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3.修改后的章程;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

    31、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4.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5.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2.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的;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

    32、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取缔。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第五篇: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培训中心,不得

    33、无故脱离岗位。2、注意观察进出培训中心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3、及时关锁培训中心门窗,经常巡视培训中心,确保培训中心财产安全。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反映和联系。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二.课堂教学制度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三.设备设施检查制度1、成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2、培训中心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或每周检查设备设施情

    34、况。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4、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培训中心设施设备。四、饮水安全制度1、保证水源安全卫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2.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五、课间管理制度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六、物品放置安全制度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培训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没收。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课。3、培训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蚀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七、用电安全制度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

    35、线头等。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八、组织保障制度1、建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中心安全工作。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1、培训中心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

    36、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第六篇: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

    37、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第二章设置基本条件第五条

    38、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一)应

    39、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二)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三)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四)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

    40、、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五)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41、。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第三章日常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

    42、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职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

    43、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猥亵学生等行为。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取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

    44、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随着物价上涨适当上调,学杂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由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补足。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在审批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私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

    45、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管理机构网站、公众号等,杜绝虚假宣传,杜绝发布或传播宗教迷信、谣言、虚假新闻等内容。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年检评估。校外培训机构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芒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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