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章管理制度范本(通用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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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公章管理制度范本(通用7篇)单位公章管理制度 篇1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合同章及财务章,公章由公司财务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总经理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二、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或公章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以备查;三、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四、公章禁止带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公
2、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六、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七、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八、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九、公章使用流程:1)合同章使用流程:办公室登记编号后,由部门相关人员自行保管,并对合同章的使用负责。使用时部门经理批准,并在使用登记台帐上作好使用记录;2)公司公章使用流程:A申请人所在部门经理或主管上级向办公室提出申请;B印章保管人员审阅、了解用印内容;C印章保管人员
3、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准并在百信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由印章保管人盖戳;3)财务章使用流程:同公章使用流程。单位公章管理制度 篇2目的: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一、公章的刻制、启用公章的刻制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章的启用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2、公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
4、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
5、及时汇报,配合查处。(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1、公司名称变动;2、公章使用损坏;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六)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三、公章使用(一)使用范围如下: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二)使用程序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
6、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办公室存档。单位公章管理制度 篇3为加强本单位印章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7、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印章的刻制(一)本单位的印章刻制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记管理机关代办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二)经本单位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由单位办公室或相关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刻制;(三)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由单位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四)未经批准,各内设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二、印章的使用(一)启用
8、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统一由园长办公室发文报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二)使用单位印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然后送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保管;(三)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须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五)各内设机构印章主要在单位内部使用,一律不得对外使用。三、印章的保管(一)本单位印章和各内设机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交与他人保管;(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
9、律责任;(三)因单位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四)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五)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单位公章管理制度 篇4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10、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第六条事
11、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
12、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
13、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
14、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第十八条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
15、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二
16、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
17、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单位公章管理制度 篇5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
18、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决定、决议的有效性。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
19、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第二章公章的保管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第九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第十条: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
20、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第三章公章的使用第十一条: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1、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2、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3、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4、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5、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6、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盖公章的人
21、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四条:下列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1、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3、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4、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5、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6、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
22、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7、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约定,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8、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可以由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文本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2、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第十六条:下
23、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件;2、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3、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4、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5、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必须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1、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2、以业主大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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