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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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卫生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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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管理规定1.对项目职工在施工服务活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和健康进行管理。1.1适用于项目部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卫生管理。1.2本规定是项目人员在执行安全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是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3项目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各级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1.4项目安全部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管项目的职业卫生工作。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安全部门领导下,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工作。 1.5项目安全领导小组会负责指导本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7项目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和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9项目部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员工能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1.10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个体防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职业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疗养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危害治理费、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纳入健康安全
3、措施费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和人工成本中据实列支。1.11项目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2.职业危害前期预防 2.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规定和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2.3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危
4、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1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不得隐瞒。3.2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3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维护
5、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5项目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7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
6、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8对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9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可能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作业场所管理及噪声管理4.1项目部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
7、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4.2项目部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应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4.3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4.6对防尘、防毒、防射线、防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7项目部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1)在产生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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