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设立个体工商户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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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经营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住址: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合伙经营 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合伙字号与合伙经营范围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甲方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的、字号为xxx的个体工商户,并以该字号为合伙字号开展合伙经营活动。合伙经营范围为: 。第二条 合伙经营场所与合伙期限合伙经营场所为: 。合伙期限为 年,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甲方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条 合伙出资 (一)甲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
2、00000.00),甲方的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伙出资的百分之四十。乙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占合伙出资的百分之六十。(二)甲、乙双方的货币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存入甲方设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以个体工商户字号设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开户行:账 号:(三)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除全体合伙人同意支出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四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一)全体合伙人于每月的五日共同对上月的合伙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并共同签字确认结算及盘点结果。经营利润应为扣除上月已结算的所有
3、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之后的营业结余。(二)如上月的合伙经营产生利润的,全体合伙人应于确认结算及盘点结果的当日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如合伙经营出现亏损的,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三)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四)对于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全体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五)若合伙在经营过程中连续 个月亏损及/或合伙财产不足 元,严重影响合
4、伙的正常经营时,甲、乙双方应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继续经营。1、若双方均同意继续经营的,应按依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追加投资以维持合伙的正常经营。2、若双方均不同意继续经营的,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终止合伙并进行清算。3、若一方不同意继续经营的、另一方愿意继续经营的,视为双方已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的约定决定不同意继续经营的一方退伙,退伙事宜则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的约定进行处理。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须接受除本协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之外的各项约定。
5、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 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 万元的;(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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