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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大学精品课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第七章.ppt

  • 上传人(卖家):罗嗣辉
  • 文档编号:5259660
  • 上传时间:2023-03-01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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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大学 精品 课件 城市规划 管理 法规 第七
    资源描述:

    1、陈 静 该项目由深圳市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复地置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大鹏水头股该项目由深圳市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复地置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大鹏水头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占地面积份合作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占地面积5316853168平方米。按照平方米。按照20032003年当时合作方案,年当时合作方案,水头股份合作公司出土地,占水头股份合作公司出土地,占40%40%股份,深圳泰源实业公司和深圳复地职业有限公司出股份,深圳泰源实业公司和深圳复地职业有限公司出钱,占钱,占60%60%股份。股份。深圳最大违建楼群烂尾深圳最大违建楼群烂尾13年年 大片土地荒置大片土地荒置 相关资料显示

    2、,该项目相关资料显示,该项目2003年年6月开始基础施工,当时使用的集月开始基础施工,当时使用的集体土地还未完善征转地手续,便大兴土木,后体土地还未完善征转地手续,便大兴土木,后被责令停工被责令停工。2005年农年农村城市化转地时,大鹏水头股份公司按政策进行了复工申报。村城市化转地时,大鹏水头股份公司按政策进行了复工申报。2006年年6月,当时水头归属的龙岗区查违办下发月,当时水头归属的龙岗区查违办下发复工通知书复工通知书。项目(编。项目(编号:号:L10-03-0001)名称为工业厂房,规模为厂房)名称为工业厂房,规模为厂房17栋,层高栋,层高3.6米,总米,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78648平方

    3、米。平方米。2010年年7月,工程队重新进场施工,但重新开工的项目又被建设单月,工程队重新进场施工,但重新开工的项目又被建设单位擅自超面积建设,改变规划用途:层高被加高,总建筑面积大幅提位擅自超面积建设,改变规划用途:层高被加高,总建筑面积大幅提高至高至108805.9多平方米,层高多平方米,层高5.9米,当时建筑栋数为米,当时建筑栋数为14栋;原先申报栋;原先申报的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再后来就变成了泰源珠宝生态科技创意园的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再后来就变成了泰源珠宝生态科技创意园,目的是建住宅,卖房子。,目的是建住宅,卖房子。2011年年1月,大批工人因欠薪问题与项目方发生纠纷,并进行维权

    4、月,大批工人因欠薪问题与项目方发生纠纷,并进行维权,工程被迫停工。,工程被迫停工。相关部门在调查这起劳资纠纷过程中发现,该工程相关部门在调查这起劳资纠纷过程中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超层、超高、超面积,有意改变规划用途等问题,随即作出项目存在超层、超高、超面积,有意改变规划用途等问题,随即作出停工处理停工处理。深圳最大违建楼群烂尾深圳最大违建楼群烂尾13年年 大片土地荒置大片土地荒置本章内容1.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2.城乡规划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实施行政处罚3.城乡规划行政救济城乡规划行政救济1.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两个概念: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城乡规划的法制

    5、监督1)权力机关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权力机关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2)城乡规划的行政自我监督)城乡规划的行政自我监督3)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遵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遵守城乡规划行政法律法规或行政许可的实施所作的强制城乡规划行政法律法规或行政许可的实施所作的强制性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性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6、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并进行复制;制;(二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并根据需要据需要进入现场进入现场进行进行勘测勘测;(三三)责令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

    7、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在在建设使用土地和建设活动中建设使用土地和建设活动中行使权利和行政义务的情行使权利和行政义务的情况况,进行,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或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或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处理处理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8、1.1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具体行为,是以机关的名义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具体行为,是以机关的名义进行的行的2)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不需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不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3)必须依法进行)必须依法进行1.2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 在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中,要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在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中,要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处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具体任设进行处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具体任务包括:务包括:1.城乡城乡土地使用情况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1)

    9、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控制的地区规划控制)对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控制的地区规划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对建设活动全过程建设活动全过程的行政检查的行政检查1)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订立红线界桩和复验灰线)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订立红线界桩和复验灰线2)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3.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1)查处违法用地(违法用地、违法审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用地、违法审批)2)查处违法建设(无证建设、越证建设)查处违法建设(无证建设、越证建设)4.对对建设用地规划及工程规划许

    10、可证的合法性建设用地规划及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进行监督1)许可证获得手段是否合法)许可证获得手段是否合法2)许可证的核发是否合法)许可证的核发是否合法5.对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随意改变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检查是否随意改变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性质1.3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1)规划监督检查内容合法)规划监督检查内容合法2)规划监督检查的程序合法)规划监督检查的程序合法3)规划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合法)规划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合法1.3城乡规划行政检查的类型1.普遍检查与特定检查普遍检查与特定检查2.职权检查、授权检查与委托检查

    11、职权检查、授权检查与委托检查3.巡视检查和跟踪检查巡视检查和跟踪检查4.主动检查与被动检查主动检查与被动检查5.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1.4城乡规划行政检查的内容 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容包括: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容包括:(1)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有无弄虚作假口无弄虚作假口(2)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复验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复验建设用地坐标、面积坐标、面积等与等与建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是否相符的规定是否相符(3)对已领取)对已领取建设工

    12、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验线手手续,检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续,检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4)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竣工验收之前,检查、核实有关建设工程是否,检查、核实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符合规划条件划条件。1.4城乡规划行政检查的内容按照建设过程的不同阶段来划分行政检查活动,具体分为:按照建设过程的不同阶段来划分行政检查活动,具体分为:1.道路规划红线订界(如涉及道路规划红线)道路规划红线订界(如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现场复验灰线前,应当选复验道路规划红线测定情况。现场

    13、复验灰线前,应当选复验道路规划红线测定情况。2.复验灰线复验灰线1)现场是否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场是否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筑工程总平面)建筑工程总平面放样放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核准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核准的图纸。的图纸。3)检查建筑工程基础的外延与道路规划红线、与相邻建)检查建筑工程基础的外延与道路规划红线、与相邻建筑物外墙、与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筑物外墙、与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4)检查建筑工程外墙长、宽尺寸。)检查建筑工程外墙长、宽尺寸。5)查看基地周围环境及有无架空高压电线等对建筑工程)查看基地周围环境及有无架空高压电线等对建筑工程施工有相应要求的情况。施工有相

    14、应要求的情况。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1)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2)技术指标)技术指标3)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立面、造型4)室外设施)室外设施(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中心线位置)中心线位置2)测绘部门跟测落实情况)测绘部门跟测落实情况3)其他规划要求)其他规划要求(3)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路面结构)路面结构2)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3)其他规划要求)其他规划要求1.5城乡规划行政检查操作程序及要求1.建设工程规建设工程

    15、规划批后行政检划批后行政检查的程序查的程序2.行政检查操作要求行政检查操作要求行政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行政检查必须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具体有以下几点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具体有以下几点要求:1)行政检查人员法定,职权法定)行政检查人员法定,职权法定2)检查公开进行)检查公开进行3)区分检查类型,规定时限完成)区分检查类型,规定时限完成4)行政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行政执法效力法定,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效力法定,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2.城乡规划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实

    16、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是指城乡规划行,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城乡规划及违反城乡规划及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尚未构成犯罪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或个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人进行制裁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2.1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目的1)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2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类型1.

    17、申诫罚申诫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2.财产罚财产罚主要形式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主要形式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3.能力罚能力罚主要形式有吊销规划许可证、资格证等。主要形式有吊销规划许可证、资格证等。2.3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要点1.责令改正责令改正2.同一行为不两罚款同一行为不两罚款3.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4.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应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应予以充分考虑5.追究违法行为的期限是两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追究违法行为的期限是两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4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原则1.

    18、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4.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5.处罚救济原则处罚救济原则6.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2.5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程序1.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界定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界定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和不按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和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占用土地。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占用土地。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19、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2.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的查处办法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的查处办法查处违法用地:查处违法用地:1)撤销有关批文)撤销有关批文2)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3)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赔偿)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赔偿4)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查处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设:1)制止和立案登记。)制止和立案登记。2)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3)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3.查处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工作步骤查处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工作步骤1)掌握信息)

    20、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准备资料3)现场查勘)现场查勘4)草拟报告)草拟报告5)通知停工)通知停工6)实施处罚)实施处罚7)送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8)执行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书2.5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强制措施1.行政强制性措施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强制性措施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是指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采用强制手段保护行政管理秩保护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序、维护公共利益、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本质特点:强制性本质特点:强制性2.行政强制性措施的主要特征行政强制性措施的主要特征1)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

    21、权的行政机关;)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2)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3)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4)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性措施的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性措施的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被执行者负有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被执行者负有行政法规定的义务2)存在逾期不履行的事实)存在逾期不履行的事实3)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4)执行主体必须符合资格条件)执行主体必须符合资格条件

    22、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涉及三个阶段: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涉及三个阶段: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2)行政机关再次督促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再次督促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3)经告诫仍拒不履行义务的,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经告诫仍拒不履行义务的,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3.城乡规划行政救济城乡规划行政救济3.1城乡规划行政救济的概念城乡规划行政救济城乡规划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城乡规划行政,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法行政直接受到损主管部门或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法行政直接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

    23、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护的制度。行政救济的种类: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国家赔偿3.2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城乡规划行政复议城乡规划行政复议,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城乡规划行政认为,城乡规划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向被申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原

    24、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并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的活动。1999年年4月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并自并自1999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根据根据2009年年8月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次修正,根据根据2017年年9月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关于修改于修改中

    25、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1.1.行政复议的特点行政复议的特点1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隶属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隶属关系的层级监督的规范性行为。即系的层级监督的规范性行为。即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2 2)提出复议申请提出复议申请的必须是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是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有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否则,不得提出行政复议。否则,不得提出行政复议。3 3)行政复议

    26、以)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的方式为原则书面审查的方式为原则,以其他方式的审查为,以其他方式的审查为例外。例外。4 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依法定行政程序进行依法定行政程序进行,较行政诉讼程序灵活、简,较行政诉讼程序灵活、简便,更经济,更具效率。便,更经济,更具效率。5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权行使。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权行使合法、适当与否,合法、适当与否,只能依法裁决只能依法裁决,不能由当事人双方互谅互,不能由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但涉及到损害赔偿的复议除外。让、协商解决。但涉及到损害赔偿的复议除外。2.城乡规划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城乡规划行政

    27、复议的受理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和设计资质证书变更、许可证和设计资质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的5)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或者相关没有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或者相关的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6)认为行政机关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其合法权益

    28、的3.城乡规划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城乡规划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1)对对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此外,对管辖。此外,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所各部门所作行为的复议,由作出该行为的部门作行为的复议,由作出该行为的部门自行管辖自行管辖。2)对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上一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级人民政府管辖。但是,对。但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行为所作行为的复议,由作

    29、出该行为的政府的复议,由作出该行为的政府自行管辖自行管辖。3)对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为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作出行为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一级行政机关管辖。4)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对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管辖;管辖;5)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直接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管辖。6)对对受委托的组织

    30、受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所作的具体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管辖。7)对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其被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所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级行政机关管辖。管辖。4.城乡规划行政复议受理城乡规划行政复议受理1)申请复议的时效。申请复议的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行为

    31、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60日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60日日的除外。的除外。2)受理条件受理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请求。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向,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政复议。

    32、3)及时审查及时审查。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日内进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4)全面审理全面审理。在复议期间,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在复议期间,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仍然有约束力,申请人必须执行不得停止。请人仍然有约束力,申请人必须执行不得停止。5)复议决定。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33、可以依法向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3.3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行政讼的基础和前提,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讼的基础和前提,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的监督和保障。的监督和保障。广东省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取得了“零”的突破 广东省环保厅副厅长李晖出庭应诉的这桩案件,始于广东省环保厅副厅长李晖出庭应诉的这桩案件,始于4年前广东省环保厅作出的对潮惠高速公路环评报告的批年前广东省环保厅作出的对潮惠高速公路环评报告的批复。该批复

    34、从环保的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复。该批复从环保的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彭友能等彭友能等19人是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村民,他人是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村民,他们认为潮惠高速公路直接穿越他们的村庄,影响了居住条们认为潮惠高速公路直接穿越他们的村庄,影响了居住条件,广东省环保厅在批复环评报告书前,未向他们公开环件,广东省环保厅在批复环评报告书前,未向他们公开环评报告书,也未听取他们的陈述,该批复实体和程序上均评报告书,也未听取他们的陈述,该批复实体和程序上均属违法,应予撤销。属违法,应予撤销。为此,他们为此,他们向国家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向国家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但得到,但得到“维维持批复持批复”的结果

    35、。的结果。之后,他们之后,他们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环保厅,广东省环保厅,请求撤销广东省环保厅作出的批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请求撤销广东省环保厅作出的批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审理认定,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该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具了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响报告书附具了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广东省环保厅在收到上述报告书后进行审批,并在的说明,广东省环保厅在收到

    36、上述报告书后进行审批,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今年今年8月,彭友能等月,彭友能等19人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后,其人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后,其中中11人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开庭未当庭宣判。案件开庭未当庭宣判。1989年年4月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讼法并自并自1990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42014年年1111月月1 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37、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议修改,2015年年5月月1日日施行。施行。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二是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的正确态度二是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的正确态度1.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即司法审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即司法审判的范围仅限于判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所引起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当

    38、事人在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中的法律地位平等。2)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具,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进行审查,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合理性或适当性问题;但问题;但“显失公显失公正正”,和,和“明显不当明显不当”例外。例外。3)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具有恒定性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具有恒定性,作为行政相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起诉而充当原告。被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

    39、法起诉而充当原告。被侵权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被告;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侵权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被告;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也不能起诉而成为原告。机关也不能起诉而成为原告。2.城乡规划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城乡规划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止建设、没收建)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止建设、没收建筑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筑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私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对私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

    40、关颁发许可证和资质证)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资质证书,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书,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行政危害到其权利及利益的)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行政危害到其权利及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3.受案管辖受案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4.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

    41、加人,也称诉讼当事人,包括参加诉讼的诉讼参加人,也称诉讼当事人,包括参加诉讼的原告、被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以及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5.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包括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1)起诉与受理起诉与受理。起诉起诉,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活动。公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42、讼的,应当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3个月个月内提出。内提出。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5日日内内,将起,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10日日内内,向人民法,向人民法院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并提出答辩状。被。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诉讼期间,除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具体行诉讼期间,除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外,

    43、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政行为的执行。(2)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基本程序基本程序,也是,也是实实质性审查过程质性审查过程。第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第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判决: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别作出不同的判决: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判决维持;二是,具;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滥用职权的,判决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44、,并可以判决被告,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三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一 定期限内履行定期限内履行;四;四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判决变更更。(3)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是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法院通过

    45、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根据不同情形,第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裁定:一是判决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裁定:一是判决驳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判;二是如果审理结果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二是如果审理结果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则法律、法规错误的,则依法改判依法改判;三是如果审理结果认为;三是如果审理结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则裁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则裁定撤销原判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民法院重审重审,

    46、也可以,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查清事实后改判。(4)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 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的规定,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上诉期限为15天,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上天,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诉期限为10天天。超过上诉期限,视为放弃上诉权,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超过上诉期限,视为放弃上诉权,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47、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4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1.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权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1994年年5月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并自自1995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10年年4月月29日,全国人民

    48、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赔偿法修改决定,自修改决定,自2010年年1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

    49、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2.城乡规划管理国家赔偿的范围城乡规划管理国家赔偿的范围(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止建设、)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止建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私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违法对私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

    50、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3.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作为赔偿请求人。亲属作为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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