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管理制度范文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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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爆管理制度范文15篇【第1篇】公司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区域中,由于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管理。3.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3.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3.2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
2、所。3.3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4. 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4.1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4.2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3 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4.4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4.5 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
3、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4.6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4.7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 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 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5.1 一般安全规定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在爆炸危险场所
4、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5.2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
5、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 度和温升的规定。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
6、起动的电机外,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均应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5.3 专业维护检查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清理控制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反腐。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检查
7、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检查控制、检测仪表和电讯等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6.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6.1 一般安全规定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指定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后, 由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经防爆专业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本安线路除外
8、) ,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质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对该产品原鉴定检验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6.2 小修小修除进行上述日常运行维护和电气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清除设备壳内外灰尘、污垢;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测量隔爆面间隙,检查外壳完好
9、情况;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它缺陷,并进行修理。6.3 中修中修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设备解体检查,彻底清扫;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加强和处理电动机、变压器的绕组绝缘;根据需要改变电机、变压器内部接线方式;校检、整定继电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仪表的准确性;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试验;外壳空腔器壁涂耐弧漆,壳外表面涂防锈漆。6.4 大修大修除进行中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
10、列主要项目:外壳隔爆件的更换和修理,进行必要的水压试验;进行电机端盖止口镶套、更换端盖以及转子轴镶套、焊补等修理;更换磁力起动器或馈电开关的底板、芯架及其配线;重绕电机、变压器的绕组;调整试验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的特性;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强度试验和检测、控制、保护装置的调整试验;更换局部范围内的电缆线路、钢管配线;进行电缆线路、钢管配线固定部件更新和进行外皮的除锈刷油。7. 建立设备档案公司应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档案。从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缺陷处理、事故修复、革新改造,直到设备的防爆降级、报废,应将各个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数据,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以便查阅。【第2篇】企业作业场所防
11、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易燃易爆的管理,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强化消防与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3、责任者:各部门、各车间4、程序:4.1一般要求: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车间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
12、服等。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4.1.8 必须加强火
13、源管理。生产车间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车间动火和电气焊机使用制度的规定。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4.1.10 危险物品仓库、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
14、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4.1.17 生产
15、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制度。4.1.20 消防设施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车间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4.1.21 公司内所用员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
16、等场所输送氧气。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4.2.1防爆泄压。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
17、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4.2.1.7如使用压缩气体钢瓶,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相关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4.2.2控温、控压。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4.2.3防止氧含量超标。4.2.3.1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4.2.3.2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
18、锁装置的安全设施。4.2.4防火措施。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4.2.4.2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4.2.5防静电放电。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4.2.5.1.1 生产、贮运、运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4.2.5.1.2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4.2.5.1.3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
19、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等。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4.2.6贮运设施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
20、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4.2.6.3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4.2.7物料排放。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
21、,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4.4消防设施。4.4.1 公司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公司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
22、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4.4.3 除全公司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4.4.6 严格执行
2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防尘、防毒安全管理规定目的:规定防尘、防毒安全要求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3、责任人:研发部、生产管理部4、程序:4.1 基本原则4.1.1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4.1.2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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