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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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1篇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1、总则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2、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1)清理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2)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3)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强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美容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和蜘蛛网。(4)对各类倒膜碗、粉刺针、毛巾、拖鞋、手术室要进行每日消毒。(5)使营业场所所有摆设干净、明亮、无污垢、无水迹、无破损、整
2、洁美观,室内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干燥、无异味。(6)做好灭蚊、灭蟑l榔.定期喷洒药物。(7)如有冰箱,每日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美容品、果茶、鸡蛋清面膜要按规定撤换。(8)掌握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方法。(10)主管每天必须对所管理区域的卫生负有最后责任。尤其要注意花草植物及挂图、宣传品的摆放。(11)注意国个人文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12)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洁尔灭10%浸泡20分钟。此外,还应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清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怎样使用和保养电器(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设备等。3、卫生大扫除的安排(
3、1)每天一次营业区域卫生清理,包括:美容美发用品、用具、产品设备的加水。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发、玻璃,各种毛巾分开洗晒、收、消毒,垃圾每天倒。(2)每星期一次大扫除,包括:空调风扇页、吊顶、床罩、沙发套、床柜、窗帘、床底、沙发。美容院卫生措施及标准(1)经常更换消毒设备中的化学药剂溶液。(2)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放在消毒水和消毒柜中保持卫生。(3)重复使用的工具使用一次后必须马上消毒。(4)使用中的工具必须放置于干净的表面或干净的容器中。(5)碗、盘以及其他物品在使用前与使用后都必须消毒。(6)所有美容器具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清洗干净并用蘸酒精的棉花垫擦拭。(7彻底遵守政府卫生机构所公布的有关规章
4、制度。(8)美容院的光线、温度、通风都要符合标准,卫生情况必须保持良好。(9)保持墙壁、窗帘、地板、地毯的清洁。(10)随时供应冷、热水,并请提供茶杯、饮水机等饮水设备。(11)水、电设施应适当设立。(14)地板上的脏东西应随时清理。(15)洗手间必须保持卫生,提供冷热水、肥皂、纸巾以及卫生纸,同时也要准备上盖的垃圾桶。(16)美容师在服务顾客前及使用洗手间之后要洗净双手。(17)一条毛巾仅能供一位顾客使用,干净的毛巾必须存放于干净、密封的柜子里。(18)平躺时每一位顾客的头下都应该放一条干净的毛巾做头垫。(19)使用披肩等塑料制品时不要接触倒顾客的皮肤。(21)乳液、面霜、蜜粉等化妆品必须保
5、存在干净、密封的容器内,敷用乳液时可使用消毒棉或化妆棉,使用完毕后要把所有的瓶子盖好。取出的产品若没有用完绝对不可以放回瓶中。(22)所有弄脏及使用过的东西,在使用完毕后必须马上从工作现场拿走。用过的东西不可以和还没有用过的东西混在一起使用。(23)束发带或美容顾客已经用过的物品不可再让下一位顾客使用。(24)脸部护理或脸部化妆所使用的工具及物品在使用完毕后要洗净,消毒并且放入不透气的窗口或消毒柜中。(25)美容师工作时应该避免触摸自己的脸部及头发,如果必须如此做,应该在再接触顾客或再使用美容工具之前将手消毒一次。11、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 篇2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 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六、无水箱
7、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3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
8、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五、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六、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七、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9、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80%以上。三、人事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五、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个
10、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按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人员
11、健康证(卡)由人事部保管,按部门分类保存、备查。3、坚持“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上岗从业人员,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有晨检记录。4、严格厨师、服务员招聘上岗程序:面试、体检、持体检合格证明后再试工、上岗。杜绝试工后体检及边试工边体检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的违法行为。5、制定在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计划,结合本司实际及各食品加工、制售区域特点,有计划的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记录。6、定期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五四制、个人
12、卫生要求、除四害措施、生熟分开内容、食品感官检验知识、食品采购运输保管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营养与合理膳食、食品污染的预防、食物中毒的预防原则与措施等内容,有考核记录。操作间卫生制度一、操作加工间布局要合理,所用工具、容器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二、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并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垃圾、杂物随时清理。三、排烟、排气设施齐全有效,通风良好。保持下水道畅通,地沟内无积水、无污物。四、健全防尘、防蝇、防鼠、防腐设施。五、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摆放整齐。所有食品用具或容器要定期清洗消毒,经常保持清洁。六、各种食品加工机械、电器设备用具必须摆放整齐
13、,做到清洁卫生,有专人负责。七、操作台、货物架、调料台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八、坚持每次操作完毕后彻底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间整齐、干燥、卫生。九、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及其孳生条件。十、操作间地面、墙壁、顶棚、炉灶、案板等经常擦扫、洗刷,保持通风、排烟、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齐。十一、食品容器、食用工具、案板等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保持干燥。十二、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十三、操作人员在厨房操作间内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杂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
14、痰、乱扔废弃物十四、操作间的废弃物、垃圾等要及时扫除、处理。十五、操作间应保持沟道畅通,无积水。十六、建立日常和定期清扫制度,实行厨房卫生分片包干等责任制。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4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三、档案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
15、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
16、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四条 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五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17、第六条 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第七条 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
18、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第八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一)因微小
19、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九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
20、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年发送旅客在五
21、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第四章 罚 则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
22、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第十五条 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6一、负责人职责1对本单位卫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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