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内容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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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证 发行 交易 管理办法 试行 内容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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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前言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存托凭证发行交易制度,我会对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办法)进行了修订。本办
2、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33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目录存托凭证办法的立法背景一存托凭证办法的主要内容二存托凭证办法的意见征集三存托凭证办法的全文学习四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44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办法的立法背景一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3、)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立 法 背 景2018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将存托凭证认定为证券,并明确了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框架。为落实若干意见相关要求,规范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我会制定存托凭证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做出了全面规定。近年来,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证券法将存托凭证明确为法定证券品种,并对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条件做了原则规定,完善了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存托凭证办法有必要根据证券法做出调整。同时,存托凭证办
4、法规定的发行程序为核准制,科创板、创业板在试点注册制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程序做了衔接性规定,在全面实行注册制背景下,有必要根据注册制要求,对存托凭证办法有关发行程序做出调整。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66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办法的主要内容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主 要 内 容(一)关于存托凭证的发行(一)关于存托凭证的发行一是完善
5、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条件。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存托凭证办法据此做了相应调整。二是明确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实行注册制,具体审核、注册程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同步修改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报送要求。三是将“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修改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二)关于信息披露(二)关于信息披露一是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性要求。二是补充监事、监事会及履行类似职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对有关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保证义务。三是按照证券法授权,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和内
6、容。四是将境内外“同步”披露修改为“同时”披露。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主 要 内 容(三)关于投资者保护(三)关于投资者保护根据证券法规定新增先行赔付相关内容,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先行赔付。(四)关于法律责任(四)关于法律责任一是根据证券法规定,对短线交易、非法持有、买卖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违规减
7、持等法律责任规定做了完善。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将规章设定的罚款上限由“三万元”修改为“十万元”,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罚款的上限为“二十万元”。此外,还对存托凭证办法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调整。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99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办法的意见征集三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8、 凭 证 办 法 的 意 见 征 集2023年2月1日至2月16日,我会就存托凭证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七条反馈意见,其中与条文直接相关的意见建议共有五条,其中有的意见建议现有条文已有体现,有的意见建议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主要情况如下:一是关于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一是关于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意见提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发行人通常不设有监事以及监事会,无法满足监事签署书面意见的条件,建议对此作出例外规定。经研究,存托凭证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七项明确规定,没有监事、监事会或者履行类似职务的人员或者机构安排的,不适用证券法和本办法有关监事、监事会的规定,相关意见在存托凭证办
9、法中已有体现。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意 见 征 集二是关于增加信息披露事项。二是关于增加信息披露事项。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不可抗力、不可预测的事件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披露的事项。经研究,存托凭证办法已明确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披露重大事件,并履行境内外同时披露义务。如相关不可抗力、不可预测的事件构成重大事件,或者按照境外上市地规则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则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现行规定披露;如相关不
10、可抗力、不可预测的事件不构成重大事件,且境外上市地规则也未要求披露,则依法不需要披露。因此,相关意见在存托凭证办法中已有体现。此外,有意见提出,建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时披露临时报告。鉴于存托凭证办法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未再作重复规定。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意 见 征 集三三是关于提高罚款数额。是关于提高罚款数额。有意见提出,存托凭证办法设置十万元、二十万元的罚款数额太低,建议按照违法所得的一定比例处罚。经研究,存托凭证办法主要规定了两类
11、法律责任,一类是证券法设定的法律责任,存托凭证办法通过援引,直接适用证券法相关规定。如,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相关罚款数额与其他领域相比已较高;另一类是证券法没有规定,存托凭证办法作为规章设定的法律责任。如关于存托人及参与存托业务的人员、托管人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此,行政处罚法通知明确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
12、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对于后一类法律责任,存托凭证办法作为规章最高仅有权设定二十万元罚款,因此未采纳该意见。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1313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办法的全文学习四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 年 6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4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
13、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 次委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4、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不得存在跨境歧视。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发行存托凭证的
15、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进行持续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交易所依据章程、协议和业务规则,对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活动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等进行自律监管。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二章 存托凭证的发行第五条 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二)为依法设立且
16、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三)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四)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17、 凭 证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依法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具体审核、注册程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申请存托凭证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尽职履行存托凭证发行上市推荐和持续督
18、导职责。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证券公司承销,但投资者购买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无需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其他情形除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九条 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拟发行以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第十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
19、应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上市的相关业务规则。第十一条 存托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业务规则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限制交易,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本作品由远近团
20、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十二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第十四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21、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重组上市。第十五条 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四章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
22、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第十七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披露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等文件。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
23、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境外注册地公司法律制度及其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性文件的主要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以及该差异对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发行、上市和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24、意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监事会或者履行类似职务的机构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十八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并及时就可能对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披露临时报告。第十九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
25、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其对中国境内投资者带来的重大影响和风险。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监事会或者履行类似职务的机构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存 托 凭 证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二十条 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以及上市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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