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管理制度范文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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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车管理制度范文7篇出租车管理制度 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
2、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
3、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
4、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5、,驾龄满2年以上;1、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法则,安全驾车,遵守员工手册,遵守出租车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2、爱惜车辆,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经常检查汽车的主要部件,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3、出租车司机应每天抽时间对车辆进行清洗、加油,保持车辆卫生。4、出租车停放时应注意安全,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辆,以防车辆被盗。5、出租车时间因为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应合理安排时间休息,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6、对乘客要热气、礼貌、说话应文明大方,乘客谈话时,除非乘客主动搭话,否则不准随便插嘴。7、对该城市的地理熟悉,能满足顾客的要求。8、要勤劳工作,因为每个
6、月出租车要扣除相应的费用,还有油、气的成本。9、提高自身素质,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出租车管理制度 篇21、安全职责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1.2履行出租车客运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出租客运生产安全。1.3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1.4落实“四防”工作措施。1.5履行应急处置预案职责。1.6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1.7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8做好驾驶员上岗把关考核工作。1.9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1.10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拒绝执行。2、安全标准2.1按照“四
7、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2.2做好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报表等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和上报等工作。2.3参加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2.4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活动。2.5通过多种形式对驾驶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2.6做好驾驶员上岗前资质审查、技能考核工作。2.7做好出租车辆保险入保、理赔工作。2.8遇到冰、雪、雾、恶劣天气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及时报告,执行上级命令2.9做好出租车辆二级维护落实,完善二级维护档案。2.10做好安全工作记录。3、安全考核3.1安全工作记录不健全,扣10分。3.2不参加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不参加安全培训、活动,扣20分。
8、3.3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3.4未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整改问题和隐患,扣50分。3.5车辆入保、理赔不及时,扣50分。3.6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扣20分。3.7驾驶员上岗考核把关不严,扣30分。3.8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100%,扣30分。3.9未落实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扣50分。3.10遇到冰、雪、雾、恶劣天气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安排运行任务,扣100分。3.11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扣100分。出租车管理制度 篇3为进一步增强驾驶员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营运管理水平,更好的促进公交营运服务工作上新台阶,以良好服务质
9、量吸引更多的乘客乘坐公交车,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公司特制定驾驶员星级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参与公司所属线路营运的驾驶员。二、星级设置驾驶员星级设置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奖励规定经考评合格后的星级驾驶员享受各星级的奖励。1、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30元;2、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50元;3、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80元;4、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120元;5、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200元。四、考评标准1、星级驾驶员标准(1)完成当月营运计划,无迟到、早退、缺勤;(2)按时参加安全生产每月例会一次,分公司安全例会二次;(3)每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90分以上,无来电来信投
10、诉;(4)无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无有责交通事故;(5)无有责机械事故。2、星级驾驶员标准(1)达到一星级标准;(2)每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95分以上,无来电来信投诉;(3)车辆无抛锚现象发生。3、星级驾驶员标准(1)达到二星级标准;(2)每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98分以上,无来电来信投诉;(3)月票款收入(含卡金、免费卡)不低于线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耗油量不超出定额。4、星级驾驶员标准(1)连续三个月达到三星级标准;(2)当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100分,三个月内有来电来信表扬(此条件可持续评比);(3)当月票款收入不低于线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节约油量在线路内排在前三名(含第三名)。5、星级驾驶员标准(1)连
11、续三个月达到四星级标准;(2)当月票款收入高于线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节约油量在线路内排在第一名。五、组织设置成立考评小组,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考评小组职责:每月负责收集、整理星级考评资料(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厢事故、百分制得分、出勤率、营收情况、百公里耗油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考评,负责考评反馈意见并处理,稽查人员应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百分制考评,并每月不得少于5次,及时登记来电、来信表扬和投诉,各相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登记、评分、统计汇总工作,次月5号交考评小组。出租车管理制度 篇4第一条:目的为了便于管理及有效控制办公成本,提高日常办事效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述员工外出办事指员工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需要外出(限昆明市内)公干、联系业务等情况,不包括离开昆明市外出出差所乘交通,外出出差交通另按员工出差管理办法执行。本规定的员工是指公司一般员工及总公司下派印章管理人员。第三条:具体规定1、公司员工外出办事需用车,应事先向综合办申请使用公务车,经综合办同意后,在公司的用车记录表上进行登记,方可带车外出办事。2、如公务车无法满足出行要求时,本着节约原则,员工应尽量选择乘坐市内普通公交车辆(公交车、地铁),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3、在公司公务车无法满足出行条件时,且有特殊紧急公务需要办理时,员工可向综合办申请乘坐出租车,在填报乘坐出租
13、车申报单后经综合办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4、如有紧急情况需打车,员工可电话告知综合办,事后补填乘坐出租车申报单。第四条:费用报销财务报销时,应根据批准的行程及出行方式审核报销金额,对于出租车出行要以申报单为附件,以实际发生金额具体填写报销金额,票面金额超过实际报销金额的应的发票的正面上注明实报金额。出租车管理制度 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
14、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
15、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常
16、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申请;(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经营管理制度;(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
17、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第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18、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第十六条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
19、和客运管理费;(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第十九
20、条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第二十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21、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五)不得利用车
22、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遇有下列
23、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第四章检查和投诉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第二十八条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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