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重点内容学习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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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全文学习 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办法解读 政策解读 办法全文学习01020301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任追究、附则等七章,涵盖了当前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方面。在立案调查部分,办法规定,粮食和
2、储备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且涉嫌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其中明确,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 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
3、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七)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八)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 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九)粮油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十)粮油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的,或者 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
4、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办法解读1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一)政策性粮食收购时,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二)承储企业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累计达一百吨以上;(三)承储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 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骗取信贷资金;(四)承储企业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三千元以上;(五)承储企业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六)承储企业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七)承储企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
5、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的,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 阻挠出库,时间三日以上并且涉及粮食数量五十吨以上;(八)粮食经营者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 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九)承储企业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十)粮食经营者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办法解读202 党的二十大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大部署,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近年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了重大修订,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6、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修订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和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家机构改革后,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执法手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粮食和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承担起中央储备监管职责,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加快建章立制,完善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以适应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需要。一、出台背景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明晰各级各有关单位在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厘清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办
7、法明确了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立案事项,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提供更强可操作性,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二、出台目的 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责任追究、附则等七章。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人员要求、行政执法职权等内容。管辖部分主要包括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划分,以及中央政府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等内容。立案调查部分主要包括应当立案的情形,以及调查取证、证据收集、鉴定检测、结果审核等内容。查封扣押部分主要包括查封扣押禁止性规定、程序、保管责
8、任、时限、解除情形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部分主要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等内容。责任追究部分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规定等内容。附则部分包括计量相关规定、文件解释权以及拟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下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制度衔接等后续工作,推动办法规定全面落实到位,着力提升粮食流通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三、主要内容0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粮食流通管
9、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制度规定。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干扰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部门
10、检举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六)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储备部门
11、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办,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指导跨地(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应当结合粮食权属及性质开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行政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监管辖区内除中央政府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及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相关行政执法
12、。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管辖区内地方政府储备粮,以及社会粮食流通情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与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移送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不得擅自移送。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
13、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移送违法线索。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应当立案调查。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14、,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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