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相关法律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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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相关法律法规涉税相关法律法规一、政策法规处职能一、政策法规处职能v政策法规处是市地税局主管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制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v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省局制定的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贯彻实施省局制定的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计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治税工作方案;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计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落实工作;
2、承担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反备案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反馈和汇编工作;承办税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馈和汇编工作;承办税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涉税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赔偿工作;组织涉税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v具体职责是:具体职责是:v(一)贯彻实施省局制定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总体规划、制度和措施;组织、协调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的考核工作。v(二)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计划;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v(三)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的起草和贯彻
3、落实工作;牵头组织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到期清理;负责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配合省局税制改革,开展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v(四)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的会办工作;承担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v(五)定期组织实施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反馈、清理工作;汇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v(六)牵头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案审会,起草案审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地税系统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v
4、(七)承办涉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市地税系统开展涉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对工作。v(八)贯彻实施省局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负责市地税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v(九)指导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重大税务行政争议的调处工作。v(十)负责市地税系统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省局税务行政处罚有关制度,指导、监督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处罚的案卷评查、统计分析等工作。v(十一)办理市局受理的行政复议、赔偿案件以及市局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地税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承办案件的统计、分析、报
5、告、备案等基础性工作;贯彻落实省局复议、应诉、赔偿的工作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专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地税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反映税务行政案件中的税收政策、征管等方面的问题。v(十二)负责指导、协调税收证据采集、强制执行、税收保全等工作。v(十三)负责与市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的对口联系工作。v(十四)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v2010年上半年,省局机构改革,将政策法规处部分年上半年,省局机构改革,将政策法规处部分职能划转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职能划转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
6、担地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v具体职责是:具体职责是:v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强化执法监督,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办法,强化执法监督,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v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税收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处理;
7、承办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二、规范执法资格认证二、规范执法资格认证v2001年11月,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30号),主要规定如下:v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v第八条执法资格认证采取执法资格考试考试的方式。v2008年10月,为建立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机制,促进提高税
8、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913号转发国税函2008822号),决定自决定自2009年起,将执法资格年起,将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工作结合进行。考试与初任培训工作结合进行。v市局成立了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处、基层人事处、基层工作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工作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为小组成员单位。总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命题和
9、考试结果确认。市局法规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命题和考试结果确认。市局法规处参与相关考务工作。处参与相关考务工作。v考试对象:考试对象:各单位当年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人员。需要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其他人员。有关具体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786号)执行。文件有关规定:已取得注册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税务人员可以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税务人员可以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全国税务人
10、员执法资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v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大纲和教材:以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37号)中的“行政执法知行政执法知识模块识模块”和“税收政策知识模块税收政策知识模块”为主要依据,以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培训教材(X类)为基本教材,其中法律基础知识和税收基础知识其中法律基础知识和税收基础知识教材为执法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教材为执法资格考试指定教材。v
11、考试时间和方式:考试时间和方式:v1、考试时间:考试时间: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每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每年4月和11月的第四个星期五上午10:00-11:30。各单位初任培训结束时间应与执法资格考试时间基本同步,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次数和时间。v2、考试方式:考试方式:考试采取各单位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考场地点为各单位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委托系统内其他省局培训机构完成本单位初任培训任务的单位,可在所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执法资格考试。v考试命题:考试命题:执法资格考试为闭卷笔试闭卷笔试,由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依据指定大纲和教材逐步建立考试题库,统一命题。考试试卷由税务
12、总局统一印制。试卷分国家税务局试卷和地方税务局试卷,两种试卷在相关税种上有所区别。v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管理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管理:考试采用百分制。凡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均可取得执法资格。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初任培训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认定的依据。由政策法规司负责执法资格认证工由政策法规司负责执法资格认证工作,人事司负责证书发放。作,人事司负责证书发放。执法资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统一印制发放。v迄今为止,迄今为止,2002、2007、2008、2009年、年、2010年共组织了五次执法资格考试。截至年共组织了五次执法资格考试。截至2011年年7月月31日,我局有日,我局有1076名
13、税务人员通名税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资格,有过考试取得执法资格,有32名税务人员可免名税务人员可免试取得执法资格,有试取得执法资格,有18名税务人员尚未取得名税务人员尚未取得执法资格(含执法资格(含13名工人编制的税务人员)。名工人编制的税务人员)。v2009年6月,省局接到纳税人反映一些地方存在没有税收执法资格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取得税收执法资格。迅速制发了江苏省地方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从事税务执法人
14、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务局关于规范从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990号转发苏地税函2009149号),再次重申以下要求:v1、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取得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只务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取得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只能从事税收执法辅助性活动。能从事税收执法辅助性活动。v2、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在对外、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在对外出具的税收执法法律文书上签字或签章。出具的税收执法法律文书上签字或签章。v市局按照省局的文件规定,要求各单位迅速对没有税收执法资格人员从
15、事上述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进行清理进行清理,采取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撤销省级采取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撤销省级大集中系统中的执法权限等措施进行整改。大集中系统中的执法权限等措施进行整改。v市局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局从事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保证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预防税务行政争议的发生。三、税务行政许可三、税务行政许可v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年6
16、月15日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规定如下:v第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v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2007年10月9日已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2007年10月9日已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v第二条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v(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
17、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v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v(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v(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v2008年7月,为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罚实施办法(苏地税发200864号
18、),市局结合工作实际,相继细化、制定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常地税发2008100号),以及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常地税发2008140号),2010年年8月月15日,省局政策日,省局政策法规处对法规处对2008年年7月月2日制定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日制定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年8月月20日发布公日发布公告,同时发布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告,同时发布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行政处罚适用文书,该办法自基准及行政处罚适用文书,该办法自201
19、0年年10月月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主要规定如下:v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v前款所指“一年”是指本次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12个月,“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v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
20、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当选择对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v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重罚吸收轻罚、一事不再罚原则)(重罚吸收轻罚、一事不再罚原则)v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法定罚款幅度以金额计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为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元;处罚对象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200元。v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处罚以倍数计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10%的整数倍。罚款处罚以金额计的,罚款金额应当为50元的整数倍。v第十三条第十三
21、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v(一)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v(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v(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v(四)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v(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v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v(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实施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v(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的;v(三)拒绝提供资料或阻挠他人反映真实情况的;v(四)恐吓、威胁、报复税务人员、证人、举报人的;v(五)违法手段恶劣,严重干扰税收
22、管理秩序的;v(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v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拟对个人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行政相对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程序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地税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判断,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予以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其法律责任。v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拟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所实施的处罚程序。)外,行政处罚案件未经审
23、理,不得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拟处罚的金额或幅度。未经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撤销行政处罚案件。v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v(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终审确认违法的;v(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的;v(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上级机关确认违法或不当的;v(四)因税务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引起行政相对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v(五)其他不当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v税收征管中除稽查环节外,各征管环节需要税收征管中除稽查环节外,各征管环节需要实施处罚的,都应进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都应进入税
24、务行政处罚程序,建议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快熟悉和掌握大建议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快熟悉和掌握大集中系统中行政处罚模块的操作应用,由于集中系统中行政处罚模块的操作应用,由于时间关系,今天不作详细介绍,请大家上市时间关系,今天不作详细介绍,请大家上市局局FTP法规处文件夹中下载操作手册。法规处文件夹中下载操作手册。v案例案例1;案例案例2。五、税收保全v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财产的具体行为。v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条件:是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超过了时限的规定而没有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
25、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v税收保全措施的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v税收保全措施的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v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v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的主体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v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物的范围:包括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v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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