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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涉税相关法律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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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1、涉税相关法律法规涉税相关法律法规一、政策法规处职能一、政策法规处职能v政策法规处是市地税局主管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制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v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省局制定的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贯彻实施省局制定的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计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治税工作方案;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计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落实工作;

    2、承担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反备案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反馈和汇编工作;承办税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馈和汇编工作;承办税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涉税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赔偿工作;组织涉税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v具体职责是:具体职责是:v(一)贯彻实施省局制定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总体规划、制度和措施;组织、协调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的考核工作。v(二)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计划;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v(三)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的起草和贯彻

    3、落实工作;牵头组织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到期清理;负责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配合省局税制改革,开展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v(四)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的会办工作;承担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v(五)定期组织实施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反馈、清理工作;汇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v(六)牵头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案审会,起草案审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地税系统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v

    4、(七)承办涉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市地税系统开展涉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对工作。v(八)贯彻实施省局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负责市地税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v(九)指导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重大税务行政争议的调处工作。v(十)负责市地税系统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省局税务行政处罚有关制度,指导、监督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处罚的案卷评查、统计分析等工作。v(十一)办理市局受理的行政复议、赔偿案件以及市局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地税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承办案件的统计、分析、报

    5、告、备案等基础性工作;贯彻落实省局复议、应诉、赔偿的工作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专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地税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反映税务行政案件中的税收政策、征管等方面的问题。v(十二)负责指导、协调税收证据采集、强制执行、税收保全等工作。v(十三)负责与市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的对口联系工作。v(十四)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v2010年上半年,省局机构改革,将政策法规处部分年上半年,省局机构改革,将政策法规处部分职能划转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职能划转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

    6、担地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v具体职责是:具体职责是:v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强化执法监督,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办法,强化执法监督,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v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税收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处理;

    7、承办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二、规范执法资格认证二、规范执法资格认证v2001年11月,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30号),主要规定如下:v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v第八条执法资格认证采取执法资格考试考试的方式。v2008年10月,为建立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机制,促进提高税

    8、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913号转发国税函2008822号),决定自决定自2009年起,将执法资格年起,将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工作结合进行。考试与初任培训工作结合进行。v市局成立了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处、基层人事处、基层工作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工作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为小组成员单位。总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命题和

    9、考试结果确认。市局法规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命题和考试结果确认。市局法规处参与相关考务工作。处参与相关考务工作。v考试对象:考试对象:各单位当年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人员。需要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其他人员。有关具体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786号)执行。文件有关规定:已取得注册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税务人员可以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税务人员可以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全国税务人

    10、员执法资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v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大纲和教材:以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37号)中的“行政执法知行政执法知识模块识模块”和“税收政策知识模块税收政策知识模块”为主要依据,以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培训教材(X类)为基本教材,其中法律基础知识和税收基础知识其中法律基础知识和税收基础知识教材为执法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教材为执法资格考试指定教材。v

    11、考试时间和方式:考试时间和方式:v1、考试时间:考试时间: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每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每年4月和11月的第四个星期五上午10:00-11:30。各单位初任培训结束时间应与执法资格考试时间基本同步,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次数和时间。v2、考试方式:考试方式:考试采取各单位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考场地点为各单位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委托系统内其他省局培训机构完成本单位初任培训任务的单位,可在所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执法资格考试。v考试命题:考试命题:执法资格考试为闭卷笔试闭卷笔试,由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依据指定大纲和教材逐步建立考试题库,统一命题。考试试卷由税务

    12、总局统一印制。试卷分国家税务局试卷和地方税务局试卷,两种试卷在相关税种上有所区别。v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管理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管理:考试采用百分制。凡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均可取得执法资格。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初任培训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认定的依据。由政策法规司负责执法资格认证工由政策法规司负责执法资格认证工作,人事司负责证书发放。作,人事司负责证书发放。执法资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统一印制发放。v迄今为止,迄今为止,2002、2007、2008、2009年、年、2010年共组织了五次执法资格考试。截至年共组织了五次执法资格考试。截至2011年年7月月31日,我局有日,我局有1076名

    13、税务人员通名税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资格,有过考试取得执法资格,有32名税务人员可免名税务人员可免试取得执法资格,有试取得执法资格,有18名税务人员尚未取得名税务人员尚未取得执法资格(含执法资格(含13名工人编制的税务人员)。名工人编制的税务人员)。v2009年6月,省局接到纳税人反映一些地方存在没有税收执法资格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取得税收执法资格。迅速制发了江苏省地方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从事税务执法人

    14、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务局关于规范从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990号转发苏地税函2009149号),再次重申以下要求:v1、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取得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只务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取得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只能从事税收执法辅助性活动。能从事税收执法辅助性活动。v2、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在对外、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在对外出具的税收执法法律文书上签字或签章。出具的税收执法法律文书上签字或签章。v市局按照省局的文件规定,要求各单位迅速对没有税收执法资格人员从

    15、事上述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进行清理进行清理,采取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撤销省级采取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撤销省级大集中系统中的执法权限等措施进行整改。大集中系统中的执法权限等措施进行整改。v市局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局从事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保证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预防税务行政争议的发生。三、税务行政许可三、税务行政许可v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年6

    16、月15日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规定如下:v第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v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2007年10月9日已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2007年10月9日已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v第二条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v(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

    17、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v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v(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v(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v2008年7月,为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罚实施办法(苏地税发200864号

    18、),市局结合工作实际,相继细化、制定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常地税发2008100号),以及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常地税发2008140号),2010年年8月月15日,省局政策日,省局政策法规处对法规处对2008年年7月月2日制定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日制定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年8月月20日发布公日发布公告,同时发布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告,同时发布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行政处罚适用文书,该办法自基准及行政处罚适用文书,该办法自201

    19、0年年10月月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主要规定如下:v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v前款所指“一年”是指本次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12个月,“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v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

    20、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当选择对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v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重罚吸收轻罚、一事不再罚原则)(重罚吸收轻罚、一事不再罚原则)v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法定罚款幅度以金额计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为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元;处罚对象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200元。v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处罚以倍数计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10%的整数倍。罚款处罚以金额计的,罚款金额应当为50元的整数倍。v第十三条第十三

    21、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v(一)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v(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v(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v(四)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v(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v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v(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实施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v(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的;v(三)拒绝提供资料或阻挠他人反映真实情况的;v(四)恐吓、威胁、报复税务人员、证人、举报人的;v(五)违法手段恶劣,严重干扰税收

    22、管理秩序的;v(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v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拟对个人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行政相对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程序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地税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判断,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予以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其法律责任。v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拟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所实施的处罚程序。)外,行政处罚案件未经审

    23、理,不得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拟处罚的金额或幅度。未经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撤销行政处罚案件。v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v(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终审确认违法的;v(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的;v(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上级机关确认违法或不当的;v(四)因税务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引起行政相对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v(五)其他不当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v税收征管中除稽查环节外,各征管环节需要税收征管中除稽查环节外,各征管环节需要实施处罚的,都应进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都应进入税

    24、务行政处罚程序,建议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快熟悉和掌握大建议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快熟悉和掌握大集中系统中行政处罚模块的操作应用,由于集中系统中行政处罚模块的操作应用,由于时间关系,今天不作详细介绍,请大家上市时间关系,今天不作详细介绍,请大家上市局局FTP法规处文件夹中下载操作手册。法规处文件夹中下载操作手册。v案例案例1;案例案例2。五、税收保全v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财产的具体行为。v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条件:是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超过了时限的规定而没有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

    25、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v税收保全措施的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v税收保全措施的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v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v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的主体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v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物的范围:包括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v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6、,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v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v(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v(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v案例。六、税务行政强制执行v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v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v(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v(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v(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v税务机关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

    27、分局)局长批准。v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主体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v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物的范围:包括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v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v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v(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v(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相当于应纳税v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v税务机关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

    28、强制执行。v案例。七、其他税收保障措施v(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v(2)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v(3)税收优先权;v(4)纳税担保;v(5)代位权;v(6)撤消权。八、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八、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v2009年12月,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苏地税发2009101号),该规范自该规范自2010年年1月月1日起施日起施行,共四章五十八条,也是今年稽查岗业务行,共四章五十八条,也是今年稽查岗业务竞赛的重点内容:竞赛的重点内容:v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证据,是指能用以证明证

    29、据,是指能用以证明税务行政执法情况的事实材料。税务行政执法情况的事实材料。v第三条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途径和方式采集证据:v(一)调取征管信息资料。v(二)向纳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收集信息资料。v(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举行听证。v(四)调用其他机关或部门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以及各类法律文书。v(五)异地协查。v(六)提请法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涉及票据的真伪、笔迹的真假、财产毁损程度等进行鉴定、勘验。v(七)实施税务检查。v(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v第四条第四条 作为证据的物品数量较大且采取抽样取证对事实认定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采取可以

    30、采取抽样取证抽样取证的方法。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v第五条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v第六条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集证据时,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像、照相和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v第七条第七条 在采集证据过程中,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不得对当事人及证人引

    31、供、不得对当事人及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诱供和逼供。v第八条第八条 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集的证据主要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等。v第九条第九条 书证书证主要包括各类证照、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单据、票据函件、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申报书和申报表、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各类文书、税收优惠的相关报告材料、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等。v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物证物证主要包括:账簿、发票上的笔迹;抗税中打砸抢的痕迹;变造发票证件的痕迹;焚毁账簿、凭证、发票等所遗留的痕迹等;

    32、偷税中的假账簿、假票据、假发票;抗税中打砸抢使用的木棍、砖块及行凶的刀具等;逃避追缴欠税中转移、隐匿物品、货物、其他财产的运输工具;用来伪造、变造证件和发票的机器设备;伪造、变造、非法制造发票、证件的监制章、防伪工具、纸张等;虚开发票的实物原物以及打印机、计算机、复印机等。v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收集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资料时,可以将电子数据资料复制到移动存储设备并当场封存。采用纸质形式固定、表现电子数据资料的,应制作相应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其与原始记录相符。必要时,其过程可进行录像或者公证。v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v(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33、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v(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v(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v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v(一)询问人应当两人以上,表明身份和询问目的,并予以记录。v(二)查明被询问人身份,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及其在具体税务行政执法中的特定身份,并收集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v(三)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v(四)对被询问人应当单独进行询问,不能引诱,也不能暗示。v(五)对询问过程应当加以详尽记录,询问完毕应当征求被询问人是否有补

    34、充说明的意见。v(六)询问人应当将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或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对重要数据和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v(七)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询问日期和地点。v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向证人收集证言证言时,应当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v向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可以在证人住所地或证人所在地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到税务机关专门用于调查取证的地点接受调查。v向证人收集证言时,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也可以由证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证言内容。v证言内容应写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确认。v证人更改

    35、证言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v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被调查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税务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自行书写陈述。被调查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税务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v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v(一)鉴定人必须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鉴定人为单位的,该鉴定单位具体负责鉴定事项的人应当是有鉴定资格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v(二)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

    36、当说明分析过程。v(三)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v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等,并辅以照片、图表等,并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v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记明绘制的时间、地点、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v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记明,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

    37、单位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到现场协助勘验工作,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该专家有利害关系的除外。v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v(一)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v(二)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v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税务人员依法实施税务检纳税人拒绝税务人员依法实施税务检查的查的,税务人员除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等方法取得当事人拒绝检查的证据外,还可以通过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纳税人拒绝检查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作为证明纳税人拒绝检查的证据。v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38、 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由应当由两名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v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通过以下方式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税务检查收集取得证据:v(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v(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v(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

    39、资料;v(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v(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v(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省辖市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但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v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认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认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假

    40、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v(一)纳税人伪造、变造的账簿、记账凭证原件或复印件;v(二)纳税人报送的与事实不符期间的纳税申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v(三)反映纳税人真实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v(四)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等存货购进与出售凭据的原件或复印件;v(五)购货与销售记录、账外账、笔记本、日销单等原件或复印件;v(六)进帐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资金往来方面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v(七)对纳税人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在制作询问笔录、取得证人证言的同时,有销毁现场的,应针对具体情况制作执法现场笔录,以照相

    41、、录像等方式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残骸等图像资料;v(八)必要时,取得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v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比照以上方法取证。v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少缴税款的,虚假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v(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编造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或其他资料。(二)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真实生产经营状况、支付所得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营业账簿(账页)、记账凭证、票据、合同等。v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

    42、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等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当事人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拒绝、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询问笔录、影像资料或者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v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认定当事人抗税的,认定当事人抗税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v(一)证明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证据,如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通知书,责令缴纳税款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等。v(二)当事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影像资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v(三)公安机关的

    43、调查报告或事实认定材料;v(四)被实施暴力、威胁的税务执法人员的陈述;v(五)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受伤害或财产、物品受损坏的鉴定结论。九、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七)关于偷税罪关于偷税罪的最新规定的最新规定v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很大的修正,其中的显著变化应引起大家高度的关注。v规定全文: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规定全文: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44、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v“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v“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

    45、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数额计算。v“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v一、偷税手段上的变化一、偷税手段上的变化v修正前的偷税罪规定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

    46、的纳税申报这四种手段。四种手段。v修正后的偷税罪只保留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两只保留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两种手段种手段,但同时都作了一些变化:变化:在虚假申报前增加了“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强调了主观上的恶意;在不申报前也有“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但摒弃了原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提法,将偷税罪的责任还原到纳税人自身。v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为偷税罪手段之一的“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也因可纳入虚假申报范围而归于失效。v二、偷税金额上的变化二、偷税金额上的变化v修正前的偷税罪在金额上要求在金额上要求偷

    47、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v修正后的偷税罪只规定了只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至于数额较大是否等于或者高于原来的一万元数额标准,还需要以后的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明确进一步的明确。v三、并处罚金数额上的变化三、并处罚金数额上的变化v修正前的偷税罪在并处罚金并处罚金的问题上,规定了上下限标准,即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v修正后的偷税罪取消了取消了上下限的限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大的适用空间。v四、偷税罪豁免条款上的变化四、偷税罪豁免条款上的变化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偷税罪可以免予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附加了三个条件事处罚附加了三个条件:一是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二是

    48、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三是符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嫌构成偷税罪的纳税人往往一般很难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不利于其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积极缴纳税款及滞纳金。v修正后的偷税罪在此问题上作了有松有紧的作了有松有紧的变化。变化。在松的方面取消了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的规定,为偷税金额大的纳税人消除了后顾之忧。在紧的方面提高了时间和条件限制,要求按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已被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将构成偷税罪累犯累犯和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排排除在外除在外。v五、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49、作用五、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作用的变化的变化v修正前的偷税罪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纳税人只要有三次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两次行政处罚,将按偷税罪被处以刑事处罚。v修正后的偷税罪不再将一般性的偷税行为作为入罪不再将一般性的偷税行为作为入罪手段手段,这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纳税人可以屡犯屡改。纳税人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满足偷税罪条件的,即使在处理过程中配合税务机关及时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仍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v2010年年5月月7日,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日,

    50、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出了规定:v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v (一)纳税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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