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程序(ADR)教程(第四版)课件第3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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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诉讼 程序 ADR 教程 第四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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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非诉讼程序与纠纷解决实务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与类型 谈判 调解 仲裁 ADR的基本方式及混合方式 重点知识重点知识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一、非诉讼程序的功能及类型(一)中立第三方的基本功能 非诉讼程序的不同模式首先体现在中立第三方,即解纷主体(调解人、仲裁员)的作用上。在具体的解纷过程中,解纷主体不同程度地具有以下三种功能。1.中介功能,是指解纷主体在促成和解方面的作用。2.判断功能,即解纷主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主张作出实质性的判断,以期在此基础上形成合意。3.强制功能,是指解纷主体以其可以控制的资源特别是以制裁(明显的或潜在的不利后果)、奖励、公共舆论等为后盾,引导当事
2、人接受解决方案的作用。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一、非诉讼程序的功能及类型(二)非诉讼程序的三种类型 1.合意促进型。此类调解原则上以促进合意为基本目标,调解人主要是发挥中介功能,为当事人提供对话和沟通的渠道,促进当事人自行达成合意,一般不向当事人提供意见、建议和判断。2.评价型。对于注重解纷效率、成本等价值的当事人而言,往往对循循善诱的劝说毫无兴趣,也不愿把讨价还价的过程拖得过长,而是期待对该纠纷处理的结果特别是判决结果作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据此形成自己的妥协或和解底线。3.审判式或强制型。这种类型在形式上是审判的再现,与传统的以促成合意为目的的非诉讼程序有所背离,其目的是尽可能以较低的
3、成本获得最接近于审判的结果。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一、非诉讼程序的功能及类型(三)从合意到强制的功能坐标 以上三种类型的非诉讼程序实际上都是以中立第三方的作用为坐标的。解纷主体的地位、身份、专业背景等的不同,会使其在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包括强制功能)截然不同。而纠纷解决机构根据其制度、程序和方法,分别侧重于中介、判断和强制功能,在功能定位或取向上亦存在着显著差别,既可以分为合意促进型、评价型和审判式三种类型,也可以分为形式性和指导性两种取向。形式性或中立性ADR强调中立第三人严守中立,不对当事人纠纷作出评价或判断,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对话的渠道,促进和解;而指导性ADR则能够为当事人提供
4、最接近判决(裁决)的法律意见。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一、非诉讼程序的功能及类型(三)从合意到强制的功能坐标 西方国家早期的调解强调调解人的消极中立及合意促进作用,反对调解人在调解中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调解和ADR发展的多元化和不断创新,为适应当事人的多种需要,在一些新型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和法院调解中,越来越多地强调调解人的指导性和评价性功能,并促进了这类调解的发展及其与裁决方式的融合。相比之下,由于社会、文化传统、体制和公众习惯等因素,我国历史上存在的各种调解都比较重视调解人的权威性、判断能力和强制作用。因此,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曾一度将调审(裁)分立作为改革目标。但是,由于调裁合一
5、已经成为我国的传统,当事人对此有较高的认同和依赖,加之当代非诉讼机制已经出现了多元化调解模式甚至调裁合一的形式,所以,关键的问题并不是必须实现调裁分立或分离,也不是仅仅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或强制力,而是应在承认多元化调解模式及调解人积极作用的合理性的同时,注重保证当事人的自愿和调解的公平,强调当事人本人的参与作用及诚信,以增强调解的合意性。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调解多倾向于权威型的指导性调解,当代新型解纷机制往往采用调裁合一模式,但都以促成和解为核心目标。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二、调解的四种模式(一)功能与价值坐标 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在研究法制化社会的调解时,曾以一个精辟的模式分析表明
6、调解的功能定位:根据这一坐标,首先,可以区别两种具有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的调解模式:一个是积极回答对审判式处理的期待,努力与这种要求保持一致的方向(与法律同向);另一个则相反,旨在寻求与审判不同的调解自身固有的处理(与法律异向)。同向的调解主要作为补救审判能力不足的辅助体系,来回答对审判式处理的期待;而异向的调解则在整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作为一种独特的方式存在。其次,根据调解在功能上强调的重点不同,可以用两个分化轴予以表示:一个分化轴表示调解的基本功能是降低成本或恢复共同体的秩序。另一个分化轴表示调解的基本目标是发现法律上正确的解决(合法性)或当事人选择自己偏好的解决。这两个目标在现实的调解过
7、程中总是相互重叠、相互影响的。以这两根轴构成一个坐标,根据调解与审判式处理相对应而形成的性质或位置,就得到四种调解的基本类型,即判断型、交涉型、教化型和治疗型调解。因它们都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为基本目标,所以总称为“对立消除型的调解”。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二、调解的四种模式(二)四种调解模式 1.判断型调解。判断型调解即把发现法律上正确的解决(合法性)作为首要目标,同时把降低成本作为调解固有的价值。2.交涉型调解。交涉型调解也是把功能上的重心置于成本的降低(简易性)上,但与判断型调解相反,其目的不在于发现法律上的正确解决,而是把节约成本放在第一位,并不惜为此降低法律上的正确性。3.
8、教化型调解。在这种模式中,所谓正确解决的标准与严格依法的模式完全不同,它认为,“依照法律而得到的解决,由于其只问权利义务的有无,往往排除了本来应该从纠纷的背景、当事者间的关系等纠纷整体上的性质出发寻找与具体情况相符合的恰当解决这一可能性。4.治疗型调解。这种模式把纠纷视为人际关系的一种病理现象,试图通过广义的人际关系调整方法来治疗病变,使其恢复正常。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二、调解的四种模式(三)不同模式的制度设计 上述四种调解模式的分类和功能定位,对于非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意义如下:1.任何一种模式都存在某种内在的矛盾或局限性。因此,非诉讼程序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其特定目标和需要,合
9、理设定强制性的边界与限度。“法律上的正确解决”,主要是指纠纷解决的依据和结果与法律的具体规定之间是否契合,并不完全等同于“合法性”。现代调解要求合法性和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调解中必须或只能以法律规则为依据。2.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的非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可以是多元和各有侧重的,如简易化、低成本,或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对话以及人际关系的恢复和治疗等。3.非诉讼程序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公平的协商对话途径,避免被滥用或转化为一种“恣意”的过程。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三、ADR的基本方式及混合方式 综上所述,非诉讼程序的功能和形式是多元的,而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不仅需要慎重
10、选择适当的类型或模式,而且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在当代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利用率最高的是协商、调解和仲裁,它们也被称为非诉讼程序的“基本”方式,而每一种具体方式也依其所属的类型或模式而功能各异。此外,在这些基本的和传统的非诉讼方式基础上,不同国家、地区和社区还存在形形色色的综合性或混合性ADR。美国20世纪后半期所创建的混合性纠纷解决程序包括早期中立评估、专家鉴定评价、小型审判、模拟陪审团等介于谈判(协商)到仲裁之间的不同方式。随着ADR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各种方式之间也在不断发生统合和创新,例如调解与仲裁的结合等。在其他国家的纠纷解决制度和程序设计中,混合方式也成为普遍的趋势。在传统的调解中
11、,为了避免调解功亏一篑,也开始引入裁决机制,如日本调停中的决定等。当代各国劳动争议和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往往都采用调解与仲裁(或评议)相结合的模式。实际上,各种混合方式都是协商、调解和裁决方式的组合,并辅之以事实和证据调查、专业评估(包括对价格、质量、损害后果和责任的专业判断)、鉴定、专家意见等技术环节,根据特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以及当事人的选择,发挥各自的作用。第二节 谈判(协商)一、谈判(协商)的概念、特征和功能(一)谈判(协商)的概念 谈判(协商),或交涉、商谈、磋商,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或对话过程,其实质是一种双方的交易活动,目的是达成合意。现实中的谈判(协商)形式极其丰富多样,可以根
12、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首先可以区分为交易型谈判与纠纷解决型谈判(协商)。交易型谈判是旨在使谈判各方建立或进入某种法律关系或状态而进行的谈判。其要点是事先通过确定规则、各方权利义务、行为准则、程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建立特定的关系和秩序。各方通过谈判,充分进行沟通,达成各方均可接受的交易结果。在纠纷解决的意义上,谈判(协商)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即双方(或多边)当事人为了达成和解(特别是诉讼外和解)的协商交易过程或活动。第二节 谈判(协商)一、谈判(协商)的概念、特征和功能(二)谈判(协商)的特征 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谈判(协商)的特征如下:1.谈判(协商)不是一种特定的制度,而是一种
13、手段,在各种纠纷解决程序中均可使用,并可以与调解等解纷方式交互使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可以说,谈判是一切纠纷解决、特别是协商式纠纷解决的基础。2.谈判(协商)在形式和程序上比较随意,具有非正式性。3.谈判(协商)通常不企求第三方的介入,具有高度的自主性。第二节 谈判(协商)一、谈判(协商)的概念、特征和功能(三)谈判(协商)的功能 1.对话和协商功能。2.交易功能。3.自主判断功能。4.自治功能。5.纠纷解决功能及程序利益。在当代法治社会,谈判(协商)的价值和正当性已经得到了高度认同,谈判(协商)被视为理性当事人、律师及其他实务工作者的一种重要技能。总结、研究谈判(协商)的规律、原则、策略
14、及方法的谈判学及谈判实务技能培训,已经成为法学院和商学院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二节 谈判(协商)二、谈判(协商)的必要条件和基本程序(一)谈判(协商)的必要条件 谈判(协商)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才有可能通过方法和策略方面的努力获得成功。在条件不具备时,可能劳而无功。当然,条件是可以积极创造的,创造和解的条件和机会本身也可被视为谈判的一部分。谈判(协商)必需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项。1.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愿望或诚意。2.当事人具有进行判断和权衡的理性或能力。3当事人作出一定妥协的现实可能性。第二节 谈判(协商)二、谈判(协商)的必要条件和基本程序(二)谈判(协商)的基本程序 谈判(协商)通常并无规定的
15、程序,当事人之间可以随机以双方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沟通,但在相对正式的谈判(协商)中,一般要经过这样几个环节。1.计划与分析。2.交换信息。3.让步和承诺。4.达成协议。第二节 谈判(协商)三、谈判(协商)的策略和方法(一)基本的谈判策略 谈判(协商)的结果,依目标和所采用的策略不同可能大相径庭。策略的选择与纠纷的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直接相关:不同的纠纷、处于不同的地位受害人或加害人、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双方的力量对比及相互关系等因素,都决定着谈判目标和策略的选择。具体而言,在谈判中至少应掌握好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合理确定目标,不应把期望值定得过高;2.分清主次,明确并坚持最主要的要求;3.
16、不追求最好的结果,凡是下限以内的结果都是可接受的;4.适时妥协,掌握应该作出妥协的时机(坚持既定目标,逐步减缓让步额度);5.认真倾听对方的意见、保持良好的态度、创造和解气氛等,这既是谈判的艺术,也是策略的组成部分,都与谈判(协商)结果的成败攸关。第二节 谈判(协商)三、谈判(协商)的策略和方法(二)不同的谈判类型与策略 当代谈判理论根据谈判(协商)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将谈判分为不同类型和不同谈判策略。1.对抗取向与纠纷解决取向的谈判。在选择谈判(协商)的目标和策略时,根据所确定的价值取向,一般可以分为两大基本类型:(1)对抗取向的谈判,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利益,采取竞争性实质交易方式,其结
17、果是利益的分配。(2)纠纷解决取向的谈判,以寻求互利为目标,综合地考虑、权衡双方的利益,力图获得双赢的结果。2.权利取向的谈判和利益取向的谈判。这是根据价值取向和纠纷的性质对谈判类型所作的划分。(1)权利取向的谈判,主要针对一些涉及基本权利的纠纷,注重权利的实现,强调法律规则和是非分明的判断,通常采用对抗的方式求得非此即彼的解决结果,目的是实现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给予补偿性救济。(2)利益取向的谈判,主要是在一般的纠纷中,追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不强调严格依照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规则或标准解决纠纷,而是致力于寻求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和未来利益的解决方案和双赢的结果。第二节 谈判(协商)三、谈判
18、(协商)的策略和方法(三)竞争型谈判战术 传统的谈判被称为竞争型或分配型谈判,根据其策略或目标,律师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在谈判中总是力图使本方取得有利的结果。为此,掌握特定的谈判战术和技巧,是律师实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其中,从准备阶段到谈判结束的各种战术,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尽可能将谈判安排在己方的地盘进行。2.让双方参与谈判的人数保持均衡,但尽可能让己方的人数略多于对方。3.把握好谈判的进度。4.事先充分了解纠纷的事实、法律依据及证据。5.采用“破釜沉舟”等战术。6.将某一项要求作为“前提条件”。7.在对己方有利的情况下,让对方先提出报价。8.大大提高己方的第一次开价,以便使以后的妥协显
19、得更加合理并容易为对方所接受。9.争取让对方先作出妥协,以便获得一种心理优势。10.由己方两位谈判者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红脸与白脸。11.援引法律、正当、公平与正义原则以及舆论等权威依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和主张。12.在面对强硬对手时,应坚持原则。13.在达成协议后,迅速拟定书面的协议文本。14.在谈判中注意礼节和礼貌。第二节 谈判(协商)三、谈判(协商)的策略和方法(四)原则性谈判策略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谈判学专家、哈佛大学的费希尔和尤里教授创立了新的谈判学理论,倡导一种原则性谈判策略。这种理论超越了传统谈判学仅关注谈判技巧和策略的局限,提倡以更加开放和宽容的态度看待谈判的价值和功能
20、,以积极的态度和方法追求谈判的成功,这一理念及其方法已为世界各国的纠纷解决研究者和实务界普遍接受,并成为当代ADR的重要资源。其主要观点如下:1.将谈判者与谈判实质性问题分开。2.将谈判注意力集中于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各自的观点。3.设法为共同利益提出多种选择。4.坚持将谈判结果建立在客观标准上。此外,原则性谈判理论还针对对方当事人不予合作或采用卑劣手段的情况提出了具体对策。第二节 谈判(协商)四、谈判(协商)的原则和行为规范(一)谈判(协商)的基本原则 谈判(协商)属于当事人自主行使其处分权的活动,在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的同时,像任何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约束。在现代法治社会
21、,谈判(协商)活动至少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与自治原则。(二)谈判参与者的行为规范 在谈判中,无论是当事人本人或是代理律师,都应严格自律,恪守基本的行为规范。1.诚信。2.宽容礼让。3.承担责任。第二节 谈判(协商)四、谈判(协商)的原则和行为规范(三)律师在谈判(协商)中的作用及行为规范 律师经常参与的主要是两种谈判:一种是商务谈判。另一种谈判则是指纠纷发生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有关纠纷解决的协商谈判。在纠纷解决的场合,除了直接通过协商达成私法上的和解外,谈判也被作为一种基本方法或手段应用于各种程序,与许多正式的制度或程序衔接。律师作为当事人代理人参与纠纷解决谈
22、判,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参加的谈判中起辅助作用:(1)为当事人做好谈判的准备;(2)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谈判方案,确定谈判底线;(3)出席谈判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发言或出价等;(4)为当事人提供评价分析意见,供其决定是否接受对方条件、达成合意。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作为全权代表,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谈判,当事人本人则不在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工作重点是坚持谈判底线和原则,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第二节 谈判(协商)四、谈判(协商)的原则和行为规范(四)谈判(协商)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谈判(协商)的优势往往也是其局限性所在:完全依靠当事人自主和自律达成并履行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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