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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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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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当精神疾病患者涉及到法律问题,为了查明案件真相,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需要作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司法精神病学研究的一项核心内容。本章就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概念、鉴定的依据及意义、鉴定的对象、内容及任务、鉴定方式、鉴定机构、鉴定人等内容加以介绍。2022-10-111本章重点1.什么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3.鉴定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简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施过程?2022-10-112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概念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judi
2、cial expertise)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司法活动中各项专门性鉴定的总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又称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等,是指精神疾病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运用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技术来研究和解决司法鉴定人运用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技术来研究和解决被鉴定人在涉及法律问题时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的活动被鉴定人在涉及法律问题时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的活动。它主要包括对刑事、民事等各种类
3、型案件中疑有精神疾病的有关人员的精神状态的鉴定和法律能力的评定。2022-10-113(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5.劳动改造的罪犯6.劳动教养人员7.收容审查人员8.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2022-10-116(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1.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
4、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服刑能力。2.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2022-10-1173.其他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任务其他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任务(1)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
5、,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2)确定各类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3)被鉴定人在某些特定事件之后出现精神异常,确定其精神疾病的性质(如功能性或器质性)及其严重程度,精神障碍与该事件或医疗行为的关系,供委托单位作为定罪量刑或赔偿的依据。(4)确定被鉴定人精神障碍的治疗、预后及社会功能损害程度,以便判定其劳动能力和伤残程度等。2022-10-118四、鉴定方式四、鉴定方式鉴定方式可分为直接鉴定和间接鉴定鉴定方式可分为直接鉴定和间接鉴定(一)直接鉴定(一)直接鉴定 是指鉴定人直接与被鉴定人接触并进行必要的精神检查进行的鉴定。由于鉴定场所的不同,又分为门诊
6、鉴定、住院鉴定和院外鉴定。(二)间接鉴定(二)间接鉴定 亦称缺席鉴定,即在未能接触被鉴定人的情况下作出鉴定。被鉴定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到场,仅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做出书面鉴定。如确定已亡故的被鉴定人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具有订立遗瞩的能力。又如确定一位自杀身亡的人,其自杀行为与精神障碍的因果关系。2022-10-119五、鉴定机构五、鉴定机构 执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组织或单位,叫做鉴定机构。从管理主题的权利类型上看,我国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管理体制属于行政权利管理型体制,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社会准入与推出等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为了
7、体现其权威性、效力性,也必须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2022-10-1110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为了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第四条规定:“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第五条规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第六条规定:“对疑难案件,在省直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
8、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022-10-11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对司法鉴定机构有了新的规定,该决定第五条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第六条还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
9、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2022-10-1112六、鉴定人六、鉴定人(一)鉴定人的资格(一)鉴定人的资格 鉴定人是实施鉴定的主体,是委托单位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委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科学工作者,法律对其资格都有严格的限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应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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